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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御史制度的特點

      更新時間:2018-11-22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垂直領導,依附于皇權

      明朝統治者希望監督檢查的功效能最大限度地展示出來,所以監督檢查機關 就由統治者直接管理,而這個做法便成為明朝御史監督檢查體制中的最重要的特 點。

      明朝統治者不通過中間人和中間手段,由皇帝垂直管理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 員。在明代,監察御史按察使等是直接向統治者匯報工作的,明朝的監察御史多 達十多道,而他們都受到了一定的約束和控制,這體現在:監察御史的選舉和上 任是由監察院和掌管人事的吏部一起負責的,他們的外出巡訪都是在督察院這一 機關派人指引,點撥下完成的。當他們回到中央,一定要向監察機關做陳述。監 察御史重新上任或者是得到升遷都要通過監督檢查機關的考試和調查審核,然后 再經過討論提出一個完整的方案,交給統治者讓他進行最后決定。明朝制定的法 規中有規定:監察機關的任職官員是在朝廷上推選或通過考試選取的。可是管理 考試選舉機關與最終結果的決定權還是在統治者手里。比方說督察院是屬于朝廷 直接管理的機關,都御史和金都御史的候選人大部分都是在朝廷上推選出來的, 結果仍需由統治者裁決。監察官員是否要受到降職處罰也是要經過統治者的裁 決。

      (二)獨立建制,排除干擾

       

      統治者想要實現對朝廷的文武官員確實有效果地監督檢查,所以皇帝在監督 檢查機關的設計和配置上采用獨立建制的方法。監督機關不隸屬別的在朝廷中有 權力的部門,與其他獨立作業的中央機關有相同的權力。監察人員在工作內容方 面,大多數時候不辦理平民的事務,而是專門向統治者提出意見或者是監督檢查 各個級別或中央或地方的官員,糾正檢查朝廷內外官員的不檢點的地方,只受到 統治者的管理,能夠自由地行使權力。它的獨立性無論是在朝廷還是各個省份都 顯而易見。

      (三)位卑權重,以小制大

      在封建社會中,行政體系一直都是自上而下的進行統治與監督,下級官員服 從上級指示,只有上級官員才能監督下級官員,制約他們的權力。www.628tf.com但朱元璋在設 計監察御史制度時卻打破了自上而下的原則。在其設立的監察機構中,品級別較 低的官員完全可以約束品級較高的官員。例如:十三道監察御史品級較低,大多 為正七品官,卻被授予了比品級更高權力。他們有事可以直接跟天子匯報,直接 對皇帝和國家負責。都察院的各道御史都可以越過自己的上司直接向皇帝本人匯 報,也可以彈劾朝廷大官,并且他們在出巡地方的時候,不會受到當地比自己品級高的官員的約束,使其可以獨立地行使監察權。論品級,監察御史不過與地方 上的知縣同級。但是,就是這些品級較低的的七品官吏,卻可以代表皇帝巡視地 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放開手腳大膽行使權力。[1]即便是在監察系統的內部,以小制大的原則也被充分的體現出來了。比如, 品級較高的都察院都御史,還要接受品級較低的下屬官員的制約監督。

      (四)流動更替,糾舉制約

      有權力的地方就有職權的濫用和腐敗現象, 即使是專注于公平公正的監察 機構內也不能完全避免。明朝的監察制度顯然考慮到了這一點,因此采取了一種 流動性的、經常變動的制約機制來約束監察系統內部可能出現的種種變數。在明 代以前的中央政府中,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是不變的,即一個上級長時間監督一個 下級,這是一個能滋生腐敗的土壤,久而久之就有一些濫用職權的人出現。而朱 元璋為了避免或者說根除這種現象,采用了臨時班(巡按御史都是中央臨時派遣 到地方)和長期班(十三道監察御史為長期駐守地方)相互替換的政策,有效地 防止了包庇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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