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一直都是憲法的基本內容,憲法保障公民的財產安全和防止受到外來侵害。在憲法中我們常說的私有財產權是每一個公民的生活權利的基本范圍,公民權利與國家秩序息息相關。幾十年來隨著社會發(fā)展,我國憲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作出了很多的修補,盡管如此但是遠遠跟不上時代的發(fā)展變化速度,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存在很多復雜的問題導致法律難以順利實施。比如對私有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限制,私有財產權的規(guī)范劃分不明確,財產權的保護也缺乏一個良好的制度。通過對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制度進行了解,分析了私有財產保護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原因,加以對比、另外借鑒西方國家關于憲法保護的執(zhí)行規(guī)范,完善我私有憲法保護的規(guī)范,此外提出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一是重新審視政府對私有財產征收征用制度權的性質和地位;二是添加補償條款;三是讓公民提高對私有財產的正確認識;四是政府規(guī)定公共利益征用的科學化;五是對憲法目前漏洞的補給;六是建立明確的憲法賠償制度。總的來說就是讓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得到更大的完善,更好的實施。 關鍵詞:公民財產權 憲法保護 一、財產權的憲法內涵與憲法保護價值 (一)財產權的憲法內涵 財產權作為民法學和憲法學專用的概念,我們根據權利的發(fā)展方面來分析,首先推出法律定義上的財產權,之后又出了公法含義上的財產權,近代憲政國家的確定從而產生了憲法類型的財產權。公民通過生產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所得到的生活資料的享受、處置、分配財產的權利稱為公民的財產權。憲法劃分的財產權一般是指私法和公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民法所劃分財產權有別于憲法實質上的財產權,歸類在范圍不同的權利體系。但是作為基本權利的財產權是由公共權利而提出的,如果規(guī)定為憲法內容就完全失去民法財產的觀念,相對于民法財產權利的公民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市民社會的觀點指出,財產性利益作為物質含量直接稱為產權利益,相對于人權的概念。www.628tf.com民事財產法的概念認為,只要具備權利和價值都可以稱為產權,而產權的范疇包括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只要有價值都可以歸類于“財產權的范疇,都是民法界的財產權[[[] 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246頁。 ]]”。 在理論界存在產權的兩種不同類型的討論,分別對憲法財產權與民法上的物權和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主體等三個方面進行研究。當然財產權民法意義不同于財產權的憲法意義。民法的財產權主要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民法是是調節(jié)人身關系、保護參與主體平等性和平等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的強調。不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民事法律關系領域的主體一律平等,對此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利的主體有可能變成國家。相反,有時我們談論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主體一般是指法人、公民及其他社會機構。憲法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權主體的斷然不會是國家,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寄托著“人—國家”的關系,強調的是“個人針對國家享有的一種防御權"。憲法提供保障財產的群體是個人,而國家不具備享有這個意義上的產權。 (二)財產憲法保護的價值 第一,財產權是每一個公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每個人表現(xiàn)尊嚴價值的基本需求,憲法上的財產權影響著人類的理性、自由和尊嚴成為基本人權。憲法上的財產權表現(xiàn)為一種政治權利,更是一種物質權利,相對而言,財產權要比自由權和生命權更加需要得到保護和支持。憲法的財產權主要是針對人的自由保障,保障人自主選擇生活,憲法上的財產權主要是公民的財產的資格取得權利,第二,憲法財產權不僅有憲政作用,而且還直接影響政治權利。回顧憲政多年的歷史,憲法財產權的發(fā)展是一個時代公民使用財產權力控制政治權力的歷史。 總結憲政的曲折歷史,憲法的財產權擁有下面幾個政治意義:首先,權力的根本是財產,有財產就有在政治國家中的權利。其次,只有保護公民憲法財產權才能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更加完善保障財產權制度的核心,和找到法治國家的根本問題所在,即研究和討論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要求人民的財產權利受保障的同時,立法者受到憲法指示的拘束。保障私有財產權也適用于當下快速發(fā)展的社會主義經濟需求,市場經濟迫切的需要經濟利益最好的主體市場,所以必須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權益,才能使財產者能對自己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安全感,從而更加提高對創(chuàng)造財產的積極性,這樣才能更好的鼓勵公民和市場創(chuàng)造財富,才能讓財富源源不斷的出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