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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財產進行憲法保護所存在問題進行分析

      更新時間:2018-11-22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憲法對財產權的相關規定的缺乏

      我國目前頒布的四部憲法,都是根據當時社會生活的需要,根據當時的特殊歷史背景產生的對公民財產保護作出的規定,由于年代久遠,之前的幾部憲法對關于公民財產保護的規定存在著很大的缺陷。

      在早期憲法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于財產保護的規定也是根據當時社會主義特殊時期的情況所制定的,例如保護生產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根據法律規定保障資本家的經營生產權和其他有關的資本權,除了保護生產者的財產收入之外還對其住房給予保障。早在社會主義的初期憲法就有規定公民財產不可侵犯。法律規定若國家有利益需要,“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市以及鄉村的生產資料進行購買與征收將其變成國有財產。社會主義的發展進步對改造建立新的體制,必然導致大部分的私有財產的公有化,同時在社會主義的發展中,由于國家的快速發展需要,會影響到各種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但好在對公民財產權有一些照顧性的保護,但是那些征用缺乏相關規范的程序,導致公民私有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得不到很好的實施。在文革時期特殊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環境下,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根本得不到憲法的保護,憲法也漠視公民的財產權發展到了非常極端的時期。人民追求物質自由、人權獨立和改善生活資料的積極性嚴重受到了當時社會的壓制。再之后國家推行了不勞動者無法獲取糧食等生活資料,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更加鼓勵保護勞動者的收入、和房屋等等各項生活財產的所有權。從此看來當時的憲法規定把財產權權限都釋放于勞動者的手里。此時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財產差距逐漸減小,財產權界限也漸漸不明顯。公民沒有了創造財富的想法,也沒有了享受自己創造福利的權利。

      1978年正是“撥亂反正”的特殊歷史時期也因為當時特殊時期的特殊需要頒布了過渡性的憲法,這部憲法主要是為了給予公民財產以適當的保護來推動公民發展生產勞動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公有制的生產資料,更好的促動經濟的發展,這部憲法的制定,雖然只是有限的增大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不僅做到了保護公民的儲蓄、住宅、以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之外,還擴大了公民獲取私有財產的渠道,這也為之后的經濟私有產權多元化埋下了伏筆。本部憲法規定與前二部對比,明顯的體現出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實施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對于私有財產的征收問題也仍然沒有做出任何明確的規定,顯然降低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強度。

      (二)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的規定及問題

      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制定了一部適用于當時社會發展的憲法,這部憲法對公民財產的要求深刻的表現出那個時期國家迫切渴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發展的需要。該部憲法不僅增強了對公民財產的保障強度,還堅持保障生產資料的基本地位,如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參考《人民法院報》,2001年8月31日。第3期。 ]]”。這項規定與之前的憲法最大的進步就是合法的財產權替代了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同時還擴大了公民財產的來源。憲法也規定:“因國家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實行征用[[[] 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98頁。 ]]”,國家進行全面的區分私有財產和共有財產的形式,此外對于私有財產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最可惜的是這部憲法依舊沒有關于征用公民私人財產的明確補償條例和限制規定。1982年憲法抓住了當時社會發展的要求,充分的促進了公民生產的積極性,也加強了對公民財產的保護。

          憲法對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可謂是一段漫長的歷史,直到2004年憲法修正是我國憲法對財產權的保護邁入了一個新的紀元。因為此時恰逢中國加入了WTO,為了適應WTO規則以及與國際法律形勢接軌,我國在2004年對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這次修改有里程碑的意義。因為這次修訂對其公民財產的增收、征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補償條款如憲法修正案第20條將原憲法第10條第3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此次規定明顯的區分了征收和征用,也表明對征收和征用土地需要進行補償,這將結束土地市場混亂的補償制度,也為失去土地產權的公民提供了尋求法律保護的憲法依據。憲法第13條被修改為:“人民的合法財產不受外來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害。”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經過社會的不斷發展,憲法保護的措施始終跟隨著人民的生活發展變遷進行不斷的更新。由此看來,公民的財產保護不僅要求憲法不斷的更新完善,同時也依賴于公民的保護財產的意識的不斷提升與轉變,只有這樣國家才能不斷提高對財產權的立法水平,約束公權力的運行,真正做到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

      (三)在實踐過程中對財產權無法做到實際保護

      1、土地市場無序征收、征用

          由于特殊的法律制度,導致我國土地征收的問題非常復雜。目前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公民和其他組織沒有權利對土地進行“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轉讓土地的使用權[[[] 徐秀義、韓大元主編《現代憲法法學基本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4頁。 ]]”。憲法限制了我國所有土地制度,要么是土地國家所有制,要么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其他的土地都沒有所有權,又因為土地的所有權不同,在市場上流通的地位也不同,導致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受到嚴格的限制,相反國有土地即可自由的流通于市場,法律就封死了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道路,然后市場的發展較快,國家的公有制土地遠遠不能滿足城市建設的要求,www.628tf.com只有解決集體制土地在流通市場不受限制才能緩解用地緊張給城市建設帶來的危機。在此情形下我國《土地管理法》作出如下變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若有使用土地的需要,必須依法提出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申請[[[] 米塞斯.自由與繁榮的國度[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 第6-9頁。 ]]”,國家土地主要劃分為二種,一種是國家自己擁有的土地,另一種是國家通過征收、征用原來私有集體的土地。”如此看來市場好像解除私有集體土地流通市場的限制,但實際上并沒真正使私有土地集體所有人得到公平的補償。另外,由于政府打著公益征地的旗號大規模征地開發房地產征用農民私有有地,背離了原本公益征地的初衷,再來由于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去土地的農民都無法維持原來的基本生活。這嚴重背離了保護私有公民土地的宗旨。在這過程中政府對公民土地不能給與良好的補償和保護,并同時兼任“運動員”與“裁判”的身份。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根本得不到平等保護。

           2、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嚴重

          由于各地文化、經濟人文氣息不同,有的地區保護主義影響了市場的規范和自由化的流通,威脅著公民財產的權益。地方的保護不僅不利于全國統一化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從事商業活動公民財產權,地方習慣人文環境的不斷洗滌更新,既有過去簡單的排擠對待,發展到現在的認證、環保、免疫、關稅等隱蔽的排斥,極大的威脅著公民的財產權益。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嚴重的現狀,國務院曾經于2001年發布過《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其中第三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以任何方式阻撓、干預外地產品或工程建設類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對阻撓、干預外地產品或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縱容、包庇,限制公平競爭。上述規定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作出了立法上的努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憲政體系框架內,公民財產權遭地方保護主義受害時仍然無法得到有效救濟。其次 ,就算是將行政出臺的地方保護起訴到法院,也會在審判之后的執行環節受到地區保護的諸多影響,在審理過程中地方經濟的保護傘。嚴重的影響到執法的公正性。在我看來,在未來的憲法保護中國家立法部門如何尋求更加有效的措施來規避地方保護,才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我國要想完善憲法對公民的私法保護需要解決長期以來頑固的地方主義,同時也要在憲法改革的基礎上建立一系列配套對應的措施,以便更好的協調各地區的經濟利益的糾紛。保護我國公民的財產權利還需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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