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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公民財產保護的完善

      更新時間:2018-11-22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我們應該正確的認識和對待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在憲法中找回原來私有財產權中的原始依據。在有關私有財產性質權利的問題上,有學者擔心,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會削減公有制的經濟,還會對我們的根本制度造成影響。私有制和私有財產其實是不相同的兩個觀念。私有財產主要表現的是公民的權利,是法學的范圍。而私有制集體生產資料自己享有的一種根本制度,屬于政治的觀點。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會對社會經濟規定造成影響。對私有財產也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上所說的都是一種公民的基本權利,本來就享有法律對其的保護。

      當前憲法雖然經過幾次修改,對私有財產的保障體系雖然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若與歐洲發達國家比較,財產權的制度更加顯得不夠完善,除了以公共利益為限制之外,補償的規定也不明確,另外還需要完善法律配套的規范程序。因此應提出以下建議:

         (一)限制條款的確立

      私有財產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非沒有任何制約。20世紀以前,各憲法大都將私有財產權奉為絕對權利。“從1919年德《魏瑪憲法》之后,大多數國家奉行社會國家理念,對私產權的限制逐漸增多,但均須滿足 “公共需要”給了或充分或正當或適當的“補償[[[] 張千帆.憲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4-9,(一). 第15-20頁。 ]]”。財產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法理的要求。正如《世界人權宣言》中的規定:“財產是天賦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權,除非所必要的公共利益,并應給與合理補償,任何人的財產不受非法剝奪。“補償是對抗政府干預的最有利力武器”我們國家對私有財產的限制當然是持肯定態度的,憲法可以允許國家限制財產權,必然會導致公民與政府關系僵化:首先國家會把利益放在首位,保障國家權利的行使,阻止私有權利的各種形式擾亂市場,另外日益擴大的行政權力,會給公民的財產權利帶來很大的危害。

      (二)條款的完善保護

      私有財產時公民的生存發展的基本人權,是每一個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根本條件和前提,市場經濟的核心永遠是私有財產權,社會的繁榮進步是以基本人權得到憲法給予保護。所以在往后修訂的憲法中我們應該從完善保護財產權的模塊出發,以人為本,給予公民更加全面的財產保護,使得人權的價值得以更好的體現。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推進,為了滿足加快城市化的建設和改造的需要,國家對私有制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國家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利用現有的法規對私有制的土地實行征用[[[] [美]贊恩.法律的故事.劉昕.胡凝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245.第18-19頁。 

       

      ]]”。,盡管征用、和征收的相關規定也比較多,但至今仍然沒有明確國家對私有土地征用的適用法律規定。因而在權利的行使中給予私有公民土地的保護實施依舊困難重重。

      由于憲法在修改中增加了征收,導致“征收”與“征用”二個概念的使用出現了分歧。法律對征收與征用的相關規定不明確,導致國家在實施私有土地征收和征用時,出現了很多復雜的糾紛,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再得到平等的保護。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于財產權的規定范圍比較為大,不僅對生產支配財產保護,還滲透在一些物質權益和物質利益方面的保護,但從憲法來審視,對征收不包含私有財產的間接性損失和納稅的損失,也沒有存在什么對應的補償,這也更加體現出國家對征收私有財產的隨意性,更加減弱了公民財產的保護權益。我國目前對于征收做出的規定相對較少,漏洞較多,僅僅只是滿足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同此同時,英美法系的征收體制,通常對征收、征用等行為規范較為嚴格,通過合理的程序來規范國家政府的征收,這也降低了在征用過程中對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對土地往往強調的是所有權,而沒有真正的正式使用,也沒有明確提到限制財產權的問題。目前憲法中對私有財產保護仍然是憲法體系中的薄弱環節,使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優先的保障。而那些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征收的土地,政府有義務對其征收過程中對公民財產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當政府或者行政主體由于政策需要對公民財產進行限制和征收時,政府應主動對其公民進行平等的補償。因此英美國家的相關制度會給那些私有權益受到政府不當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這在我國征用規范的定制過程中也是值得借鑒的。

      (三)添加補償條款

      為防止私有財產的絕對化限制,當憲法完善條款時,其主要意義“與對財產權的這種限制規定進行對抗,避免對財產權的絕對限制,適當緩沖限制條款作用的發揮.國家只有通過對限制的私有財產進行補償,公民的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才能真正的得到落實。在我國第四次憲法修中新增了補償條款,這項條款在憲法的歷史上是一個很大的飛躍,征用的補償規定得到了憲法的確定,維護了公共利益與私有利益的平衡。但在這次憲法修訂案中,還有補償原則和標準范圍沒有得到具體的規定。www.628tf.com我認為應當從下面幾個方面考慮:

       1、明確補償范

          征收公民財產時,我們需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

         (1)社會的發展不斷創新,技術、知識、科技、對社會利益的影響越來越大,補償的主體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等有形的財產。

         (2)由于我國開放拆遷受到土地長期公有制的影響,在拆遷征地過程中忽略了公民對土地享有的使用權,若不對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那么將會對公民私有財產權利帶來一定的危害,這也不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的合理規范次序。

      2、明確補償標準

          當政府由于征收導致公民財產受到損失時,應該由國家來承擔補償的責任.通常補償的標準劃分為以下幾種:適當補償、完全補償、和公平補償。當然適用的補償標準的不同對產權人和政府產生的效果都不同。即使使用完全賠償的標準也不一定能促成資源的合理利用。而相關公民的補償規定的出臺能彌補公民財產在征收征用過程中的損失。

      3、明確補償原則

      在征收過程中補償原則可以有效起到一個指引的作用。一個公平的補償原則應有以下幾點構成:

      (1)事先補償原則,在政府征收征用之前,對產權人進行補償。

      (2)直接損失補償。對有與關征用掛鉤的損失進行的一個直接補償。

      (3)實際損失補償。對實際征用過程中造成的影響進行實際補償。除此之外還應該適當的根據需要調整和改變原則,使其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相協調。

      但如果僅從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來分析,國家權利只有在規定的范圍中使用才能讓私有財產權得到真正的保護。完善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已經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更應該將需要的重點解決,把這些都劃分為應該去完善的主要內容。目前還需要不斷地根據現有的情形進行合理的分析和修改來促進憲法體制的更加完善,這樣才能更好地達到保護公民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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