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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中國雖然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是從來沒有承認行政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中國行政訴訟的發展。行政判例制度對于中國當前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行政訴訟的實踐也需要判例制度的支撐,因此,中國有必要建立行政判例制度。與此同時,中國運用判例制度的悠久歷史、不斷提高的法官素質和案例指導制度的實行,為中國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當然,中國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結合中國國情,建立能夠與制定法形成良性互動的判例制度,逐步從簡單模式邁向成熟模式。
關鍵詞:行政權力;行政判例;案例指導制度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中國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1 2.1 判例法對中國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1 2.2 司法實踐證明行政訴訟需要判例制度支撐-2 2.3 行政判例制度具有多種優勢-3 2.3.1 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3 2.3.2 判例法能夠加強行政法學理論與實踐的聯系-3 2.3.3 判例法可以預防司法恣意和行政權濫用-3 2.3.4 判例法可以增強法官素質,提高審判質量-4 3 中國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4 3.1 行政判例制度與中國歷史傳統-4 3.2 中國法官素質能夠勝任判例制度的要求-5 3.3 案例指導制度為行政判例制度奠定基礎-5 3.3.1 案例指導制度與司法解釋具有功能上的重復-6 3.3.2 指導案例的約束力有限-6 3.3.3 案例指導制度的效益具有延遲性-7 4 中國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8 4.1 借鑒西方法治國家的經驗-8 4.2 判例制度的比較和選擇-8 4.3建立能與制定法良性互動的行政判例制度-9 4.4 中國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具體方式-10 4.4.1 加快行政指導案例的編寫工作-10 4.4.2 將司法解釋中的“解釋”和“批復”轉變成判例-10 4.4.3 賦予指導案例判例性質的約束力-10 4.4.4 賦予中、高級法院頒布判例的權力-10 4.4.5 實現中國行政判例從簡單模式向成熟模式轉變-11 五 結語-11 參考文獻-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