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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法的淵源中,國家認可的習慣是獨立于制定法的一種淵源。那么風俗習慣又如何呢?“風俗習慣”一詞出自于鄧小平的《關于西南少數民族問題》,其中提到尊重藏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可見風俗習慣是一個民族所遵循的當地的活動準則。我國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居住特點以及我國有56個民族的國情,使得我國的制定法不能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給予了法官裁決的一定的靈活性,使得百姓可以更容易地接受審判結果。本文以風俗習慣在民訴中的運用為立足點,分析運用風俗習慣的積極與消極方面,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風俗習慣;民事訴訟;運用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風俗習慣的含義探究-1 2.1 風俗習慣的定義-1 2.2 風俗習慣的特征-1 3 民事訴訟引入風俗習慣的必要性及其界定-2 3.1 風俗習慣的價值-2 3.2 民事訴訟中的風俗習慣-2 3.3 風俗習慣的引用界定-3 4 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糾紛中的運用現狀-4 4.1 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中的引入方式-4 4.2 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階段-4 4.3 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存在的問題-5 4.3.1 風俗習慣與制定法的沖突的主要原因-5 4.3.2 風俗習慣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6 5 風俗習慣在民事訴訟領域運用的建議-7 5.1 為風俗習慣提供法律保障-7 5.2 建立規范的調查整理風俗習慣的機制-8 5.3 優化法官培訓機制-8 5.4 強化民眾利用善良習俗的意識-9 6 結語-9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