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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檢察機關目前在案件中大多扮演著刑事公訴人的形象,通過對犯罪行為的起訴來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時代內涵的多樣化,檢察機關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的途徑并不是唯一的。公訴權的內涵也不僅僅包含刑事公訴權。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司訴訟在立論上是具有正當性的。并且,該起訴方式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大量的案件已經證明了民事公訴權的現實意義。目前,司法現行立法滯后的現象阻礙著檢察機關正當權力的行使,不利于法益的保護。
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侵權;民事公訴權;原告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的制度來源-1 2.1 前蘇聯檢察制度對我國的影響-1 2.2 檢察機關作為公益代表的理論基礎-2 3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多元化之反思-2 3.1 與公民個人比較-3 3.2 與非政府組織的環保社團比較-3 3.3 與政府環保部門相比較-4 3.4 檢察機關作為唯一具有原告資格主體之正當性-5 4 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的現狀及問題-5 4.1 民事公訴權立法的缺失-5 4.2 民事公訴權司法的成果-6 5 檢察機關行使民事公訴權的程序設計-7 5.1 起訴條件-7 5.2 檢察機關與受害人之間關系問題-7 5.3 由檢察機關承擔侵權的舉證責任-8 5.4 被告有權提起反訴-8 5.5 檢察機關能代表公共利益參與和解和調解-8 5.6 訴訟后果的承擔-9 5.6.1 訴訟費用問題-9 5.6.2 勝訴賠償金的管理-9 5.6.3 檢察機關應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9 6 總 結-10 參考文獻-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