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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論中國邪教組織與犯罪.doc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犯罪,是《刑法》的一大進步,它把當下社會愈演愈烈的暴力、脅迫組織特定弱勢群體乞討的行為歸入到法律的管制當中,理論學界對此罪做出了相當多的研究和探討,在對前人論述的借鑒下,本文欲從組織殘疾人、兒童罪主客觀方面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展開論述,發表自己的見解,并對本罪的犯罪行為,犯罪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在現代社會,制定組織乞討犯罪作為保障弱勢群體的法律手段,實屬必要之舉。本文重點就司法認定中的暴力、脅迫手段進行深入的分析,明確暴力、脅迫手段在司法認定中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對于組織一詞,我也有自己的認識,我將具體分析,組織這種犯罪行為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中的所體現的重要性。 關鍵詞:組織乞討犯罪 暴力 脅迫 犯罪主觀方面 罪刑法定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社會危害現象分析 1 1.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社會現象1 1.2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原因1 1.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社會危害 1 2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對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行為的規制2 2.1《刑法修正案》頒布的影響 2 2.1組織乞討犯罪的有關法律規制 3 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構成中幾個關鍵問題的界定3 3.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主體3 3.2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對象4 3.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手段4 3.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組織”之含義5 3.5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主觀方面6 參考文獻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