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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我國自古以來就有在婚姻締結前先訂婚,并在婚約初達時向女方贈送彩禮的習俗,這種習俗在歷史的長河中經久不衰,至今仍普遍存在。然而,與現實生活截然相反的是,在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幾部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做出規定,對彩禮的返還問題也僅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寥寥涉及,在如何確定訴訟時效、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當事人主體如何認定以及將離婚訴訟時效與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相分離等方面,均未有具體的規定和完善。本文從婚約彩禮的定義出發,在梳理其歷史發展的基礎上,闡明其性質。在對國內外的相關立法分析后,指出我國現行婚約彩禮制度存在的問題,并試圖提出幾點解決方案。 關鍵詞:婚約;彩禮返還;訴訟規定、立法完善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我國婚約和彩禮的定義及其歷史發展1 (一)古代的產生及發展1 (二)婚約、彩禮制度在我國近現代的沿襲與變革2 二、婚約彩禮的法律性質及國內外的相關立法2 (一)婚約的法律性質2 (二)彩禮的法律性質3 (三)國內外的相關立法4 三、婚約彩禮制度的現狀5 (一)目前我國婚約彩禮糾紛的現狀5 (二)研究婚約彩禮返還問題的現實意義6 (三)彩禮立法存在的缺陷6 四、婚約彩禮返還制度的立法完善6 (一)婚約立法的必要性7 (二)婚約立法的內容7 (三)彩禮立法的完善7 結 語7 參考文獻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