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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誘惑偵查對普通公眾來說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甚至對于我國法學界來說,也是一個較為陌生的領域。美國是誘惑偵查孕育的地方,而我國的誘惑偵查是在二戰之后由日本引入的。英文單詞“entrapment”在美國即是指誘惑偵查,亦被稱為“警察圈套”或“偵查陷阱”。 新刑訴法修改后,技術偵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偵查手段首次有了法條的規定。但是立法的概括性過高,模糊性較強,對于誘惑偵查的合法性仍未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證的過程中,對于通過誘惑偵查所獲得的證據,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明力的大小以及由此能否確定被告人的罪名,都存在很大的立法空缺和成熟的理論約制。因此,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誘惑偵查的合法性界限進行探討。……
關鍵詞:誘惑偵查 合法性 立法規制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第1章)誘惑偵查概述-1 1.1(第1章第1節)誘惑偵查的概念-1 1.2(第1章第2節)司法實踐現狀-2 1.3(第1章第2節)理論研究現狀-3 2 (第2章)誘惑偵查的合法性界限分析-4 2.1(第2章第1節)適用范圍——誘惑偵查適用罪名的限制-4 2.2(第2章第2節)適用對象——誘惑偵查適用對象的限制-5 3 (第3章)對誘惑偵查法律規制的設想-6 3.1(第3章第1節)對誘惑偵查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6 3.2(第3章第2節)新刑訴法對誘惑偵查的立法約束-7 3.3(第3章第3節)誘惑偵查立法規制的幾點設想-8 參考文獻-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