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傳統的營業稅稅制下,雖然營業稅的稅率低,但是存在著營業額全額征稅、成本費用無法稅前扣除等弊端,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營業稅無視產品的流轉環節,應稅項目往往會多次繳納營業稅,同時,這些應稅項目的增值額部分還會被征收增值稅,且被增收的增值稅無法抵扣,使得企業的實際稅負遠遠高于營業稅所標示的 3%或 5%。 為了解決相關問題,2011 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簡稱“營改增”)試點方案,這是我國在稅制改革中實施的結構性減稅重要內容之一,2012年1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試點在上海正式開始實施,并逐漸向全國范圍內推廣。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但此次改革試點僅針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金融業尚未納入改革試點范圍。而且在剛剛閉幕的“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談到今年的重點工作時明確提出,要在今年繼續推進稅收制度改革,把“營改增”試點擴大到鐵路運輸、郵政服務、電信等行業,照此看來,銀行業“營改增”的腳步聲已漸行漸近。 銀行業是金融業的重要分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銀行業的稅收制度是影響銀行業經營業績的重要因素。我國的稅制設計更多考慮國家的財政收入,而忽略了銀行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與政府聯系緊密,成為保證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正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我國銀行業營業稅稅收制度設計不夠科學,稅收負擔較重,仍保留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嚴重影響銀行業的經營績效和競爭能力,進而影響到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經濟的持續增長。而銀行與多數行業都有著業務上的來往,征收營業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問題,無論對于銀行還是企業來說,都會中斷增值稅的鏈條,形成重復征稅,加重稅收負擔。 由于銀行業的大部分營業收入具有隱性特征,銀行業收取的費用通常隱含在某種價差之中,這就對增值稅發票抵扣制度形成了障礙。多數建立增值稅的國家均對銀行業的大部分業務采取免稅政策。我國銀行業“營改增”影響分析均對銀行業的大部分業務采取免稅政策,但是在我國,銀行業的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對銀行業免稅會大大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超出國家財政的承受范圍。因此,我國要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銀行業增值稅體系。隨著我國銀行業的不斷發展,在世界大舞臺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改革時機己經成熟,為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和提高我國銀行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實施國際通用的增值稅體系已經是大勢所趨。 銀行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首先將會完善銀行業稅收政策,滿足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消除重復征稅的問題。其次將會降低銀行的營運成本,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銀行業間的競爭力。最后,實施營業稅轉增值稅,稅收征管將由國地稅分別征管營業稅和增值稅轉為由國稅統一征管,因此會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在分析以上對銀行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意義的基礎上,加上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己經開始試點實施,銀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改革的必然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分析在銀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對銀行業的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課題研究現狀: 從國外情況來看,國外單獨對銀行業稅收制度研究的文獻較少,主要是對金融業整個行業的稅收制度進行研究。關于金融業是否征收增值稅,Auerbach和Gordon(2002)通過在跨期預算約束式中引入投入品消耗變量,得出只要提供的金融服務消耗了一定的資源,那么這些金融服務應該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中。然而,有許多學者提出,由于金融業的特殊性質,金融業的增值額難以合理有效地確認,因此金融業 征完全意義上的增值稅相當困難。Bradford(1996)指出大部分金融服務收費具有隱性特征,其隱含在利差收入中難以分離,因此發票抵扣在金融業難以實現。即使是支持對金融服務課征增值稅的Boadway和Keen(2003)也指出金融服務中增值額難以確定的現實困難。 到現在為止,國外征收金融業增值稅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歐盟國家采取的基本免稅模式,即對金融業的顯性收費收入,包括手續費、傭金收入等中間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對利息等隱性收入免稅,應稅項目允許進項稅額抵扣,免稅項目不能抵扣;二是新西蘭實行的零稅率模式,即對免稅項目也允許進項稅額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實行的部分抵扣進項稅的免稅模式,即對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給予一定比例的抵扣。目前有160多個國家采用增值稅,但是絕大多數國家均對金融業免稅。但是,免稅法也有很多缺陷。Gendron(2006)、Feria和Loekwood(2009)等人詳細提出了免稅法的缺陷。Poddar和Eiiglish(1997)、Zee(2004)等人均提出了免稅法的替代方法,如現金流量、反向征收法等。許多國家也都在不斷探索更適合的金融業增值稅征收辦法,但沒有一個方法能夠更好地替代免稅法,因此對金融業增值稅征收辦法的探索是目前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的重點。 從國內情況來看,現階段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的主要稅種是營業稅和所得稅。一直以來,銀行業“營改增”被業內認為難度巨大,啟動后影響面極廣,涉及到金融機構稅率變動以及征稅主體變化,還將牽涉到中央和地方在稅收分成上的博弈等。從基層銀行業自身經營發展的角度看,推行“營改增”將對銀行業、尤其是地方性法人機構可能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 目前銀行從事一般貸款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應稅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從事外匯轉貸業務按利差征收營業稅;從事金融商品買賣轉讓,按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差額計算營業稅;從事受托收款業務,以手續費(即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受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果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則必須繳納增值稅。雖然銀行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業務適用的營業稅名義稅率是一致的(5%),但是計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卻存在較大的差異,目前銀行存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是以營業收入全額為計稅基礎,不允許扣減其利息支出,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如外匯轉貸業務、中間業務收入等)相比,實際稅率較高。 而且,關于我國銀行業貨物與勞務稅稅收制度改革研究,學術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更傾向于營業稅的內部改革,即通過降低營業稅稅率、調整營業稅的納稅范圍、計稅依據及方法等形式來降低營業稅的稅收負擔,這一意見主要出現在2010年之前;另一種意見更傾向于營業稅向增值稅的稅而改征增值稅,這一意見主要集中在2010年后,但在2010年前就已經有很多學者提出這一建議。也就是我們現在所關注的“營改增”的問題。 李健(2002)認為降低銀行稅負應從降低營業稅率著手,營業稅稅率國際標準為1.5%-2%間,如果將營業稅降為2%,營業稅及附加將會降低75%,總體稅負可降到45%以下,這與國際上銀行的40%稅負相當。張興勝、胡捷(2004 )亦主張通過降低稅率、減少稅基,如將按照營業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營業凈額計征營業稅等改革現有貨物與勞務稅稅制。 薛薇、李艷艷(2007)將金融服務分為商用和最終金融服務,對于這兩種金融服務均應納入增值稅范圍,但應差別對待。先東(2009)通過分析目前商業銀行稅制面臨的稅率高、稅基寬、稅負重等問題,提倡銀行業應該積極實施增值稅稅制。www.628tf.com靳東升(2011)認為對我國銀行業稅收進行改革的時機日益成熟,按照國際慣例對銀行征收增值稅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因此我國應考慮逐步取消對銀行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同時考慮到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可以選擇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免稅方法,對主要業務免稅,對附屬業務按比標準稅率低一些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魏陸(2011)通過分析銀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迫切性,提出我國銀行業應該由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課題組(2012)建議將銀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根據國際銀行稅制的情況,在長期稅改規劃中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 吳霖、高曉莉(2011)從效率角度出發將貨物與勞務稅改革分為三步。第一步在短期內完善銀行營業稅制度,降低營業稅稅率,并對計稅依據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改革。第二步從征收營業稅向征收增值稅過渡,包括計稅依據、稅率、稅收收入的歸屬問題的確定。第三步完善銀行增值稅制度,包括稅率優化、計稅依據的優化和優惠的優化。 課題研究主要內容、實施方案及創新點: 目前關于金融業流轉稅的研究普遍認為,國內商業銀行的稅負偏重,重復收稅現象嚴重,應通過改革稅制降低商業銀行稅負、提高銀行業競爭力。在解決方案中主要有一下觀點:第一是直接降低現在的營業稅率或者改變稅基;第二是改變現在的流轉稅制,即改征增值稅。且自2013年8月1日起,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但此次改革試點僅針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金融業尚未納入改革試點范圍,并且在剛剛閉幕的“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談到今年的重點工作時明確提出,要在今年繼續推進稅收制度改革,把“營改增”試點擴大到鐵路運輸、郵政服務、電信等行業,照此看來,銀行業“營改增”已經是必然的趨勢。 所以本論文主要通過采用理論與測算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營業稅改增值稅對銀行業的影響進行探討,并給出了相應的對策,使該項研究更加系統,分析營業稅改增值稅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在采用國際通用的免稅法下征收增值稅時的稅負與征收營業稅時的差異,提出了短期內采用免稅法,長期內采用可以抵扣的免稅法的建議,采用理論分析和樣本數據測算相結合的方式,運用Excel統計軟件,分別從銀行利潤、銀行稅負兩個方面對營業稅改增值稅對銀行業經營績效的影響進行分析。然后可以根據計算得出的數據來具體分析分別在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收制度下對銀行業財務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