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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

      更新時間:2018-09-01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研究目的和意義:

      一、基于經濟學原理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意義

      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就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上市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在上市前的募集資本和發行階段,投資者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而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資本的供給方,他們的投資是證券市場得以建立、運行和發展的資金來源。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是整個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協調發展的基石,其重要性尤為突出。另外,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在進行投資選擇時,由于對上市公司提供的股票并不完全了解,存在著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由此導致投資者的“逆向選擇”,即那些經營良好公司的股票不被投資者認可。而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問題是阻礙整個證券市場發展的關鍵問題。因此,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就是保護公共利益。

      二、基于社會安定角度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實意義

      1.中小投資者保護影響上市公司的價值。對某一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大股東的“掠奪”行為,就得不到投資者的認可,投資者不愿意持有公司股票,使股票交易清淡,其股價必然走向低迷,導致公司市場價值下降。同時,“掠奪”行為也會使公司管理層的經營努力得不到反映和認可,因為管理層的激勵多與股價相聯系,他們將因此喪失勤勉盡責以提高公司業績的積極性,從而導致上市公司內在素質下降。

      2.中小投資者保護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中小股東保護問題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和規模。如果大股東“掠奪”中小股東的現象非常普遍,會使投資者群體萎縮,還會引發“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導致市場上優良公司越來越少。從而使得證券市場發展受到嚴重阻礙,甚至萎縮。

      3.中小投資者保護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結構優化。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是以“有效性”為標志的。證券市場“有效性”的條件之一是存在大量分散的股東。大量中小投資者分散化的競爭性交易行為是市場有效性的基礎之一。只有對中小投資者進行切實的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分散持股,促進分散化的股權結構的形成。

      4.中小投資者保護關系到社會安定。證券市場的運行和發展,顯然離不開中小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在證券市場中,基礎廣泛、數量眾多、對社會安定影響力最大的是廣大中小投資者。證券市場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走入千家萬戶,投資者涉及各個社會階層的人士。如此廣泛的社會參與性,使得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一旦受到危害,負面影響的范圍非常廣泛,甚至可能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定。

      課題研究現狀:

      1.Shlerfter and Vishny(1997)認為法律不能給小股東以有效的保護時,大股東能獲得有效的控制權,所以大股東持股在世界各國很普遍。在大股東不常見的美國、英國,敵意收購作為一種替代機制出現了;另外,大的債權人也在公司中擁有很大的權力,如日本、德國。但是,當大投資者的利益與其他投資者、經理層或雇員的利益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掠奪行為。

      2.La Porta等(1999)認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在世界上大多數企業中更為普遍,并于2000年將其形象地描述為“掏空”(Tunneling)。Johnson等研究證明了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控制性家族的“掏空”行為加劇了公司內部人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會計盈余的可靠性和價值相關性。

      3.北京工商大學“會計與投資者保護”項目組在《會計研究》上發表文章《會計的投資者保護功能及評價》中,論述了從會計角度建立投資者保護的評價體系和以會計投資者保護理論為框架建立的中國上市公司會計投資者保護評價指數來發揮重要的投資者保護功能,但作者從會計投資保護五個方面的指標敘述的較為精簡,具體的分析方法等不易看到。

      4.La Porta等人以49個國家(地區)為樣本進行了比較研究,發現這些國家在投資者保護的立法和執行上存在重大差異。Allen 等(2005) 指出,與 La Porta 等人(1997 ,1998) 所研究的49 個國家的數據相比,中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水平(從立法的角度)要低于大多數國家,并且法律的執行力度要明顯低于所有其它國家的平均水平。但需要指出的是,對中國這樣一個新興市場來講,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也是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規范逐漸建立和完善的。

      5.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許成鋼(2002)將法律不完備性理論應用到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監管中,開拓了認識金融監管在市場經濟制度結構中重要作用的新視角,并從制度結構邏輯上解釋了監管對金融及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法律不可能實現最優設計,而在法律不完備時,僅依靠專門的立法機構立法是不夠的,剩余立法權和執法權可以分配給法庭,也可以分配給監管者。監管者主動而靈活的執法可以彌補法庭被動執法的不足,監管是為解決法律及法庭被動執法造成的法律救濟不足而設計的。

      6.《中國注冊會計師》期刊中,王杏芬的文章《審計穩健性指數構建研究—兼論中小投資者保護之路徑創新》一文中基于審計穩健性的影響因素及其公司治理和利益相關者保護等功能,結合其他監督治理機制,構建了含有審計穩健性的指標評價體系,為審計治理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了借鑒。

      7.在《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08年10月,曹紅輝的《中小投資者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分析》一文中,通過“銀廣廈”案例來分析在我國中小投資者保護缺失的具體原因,并從企業外部和企業內部兩個方面來指出在我國能切實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具體措施,如:建立適合中國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相關體系;加大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從制度上為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立法。

      8.陳興述、王秀婷在《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SWOT分析》一文中用SWOT分析法分別從優勢、劣勢、機會、威脅四個方面分析了構建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現實意義、建立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不利因素以及應對策略。

      9.《中國證券期貨》2010年12期,www.628tf.com黃人杰對《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問題的思考—基于資本市場監管有效性的視角》提出監管要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就要在監管政策中貫徹“三公原則”,特別是公平原則,加強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建設完善市場結構和資本約束機制,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提升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競爭力,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競爭格局。使資本市場內涵得到真正體現。

      10.Beek,Levine 和Loayza(2000) 研究發現,資本市場發展能夠從以下三個方面加速經濟增長:首先,它能增加儲蓄。第二,它能把這些儲蓄引入實際投資,因而促進資本積累。第三,從金融家對企業主投資決策具有一定控制力這一點說,隨著資本流向產出更高的領域,金融發展改進了資源配置的效率。

       

       

      課題研究主要內容、實施方案及創新點:

      主要內容: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現狀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難點分析

      (一)市場管理理念偏頗,發展置于監管之上

      (二)市場結構不合理,中小投資者處于投資邊緣

      三、中小投資者與利益主體博弈分析

      (一)政府監管行為

      (二)上市公司行為

      (三)機構投資者行為

      四、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效途徑

      (一)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二)加強責任審計,完善審計制度

      (三)加強股市文化建設

      (四)建立投資者利益保護路徑

      實施方案:

      通過對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現狀的調查、分析,找出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難點,加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的認識。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提出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有效途徑。

      創新點:

      在分析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現狀和難點的基礎之上,通過閱讀和分析相關文獻資料,結合博弈論,對中小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進行博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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