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和意義: 中日兩國是海岸相向的鄰國,為了維護各自的國家利益而在東海海域權利上產生了很大的爭端。其中大陸架劃界爭議是中日東海之爭的一大重要表現也是其先決的焦點問題。中日雙方在爭議中的重要分歧和不相一致的主張以及近年來越發敏感而又復雜的國際政治局勢的使得這一問題長期無法得到解決進而導致中日間摩擦不斷,同時也嚴重制約著東海大陸架的開發。 對于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研究,解決的是圍繞劃界原則展開劃界方法適用問題以及地質因素認定問題。在此目的的指引下,從相關國際條約和歷史案例中尋找針對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這一具體問題的解決方向。 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研究,一方面由于海洋法公約為調和有關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在劃界問題上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加之國際司法仲裁實踐中各異的劃界方法,研究這一問題無疑是對海洋法公約的適用實踐,也是在國際公法領域的探索與發展,具有一定的理論參考意義。另一方面,通過對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探究,嘗試尋求解決問題的方向,有利于東海問題的緩解,更是為了中日關系的和平和相互交流以及共同發展掃清障礙。從更廣角度,中國和日本是在亞太地區極具影響力的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中日關系的好壞和亞太地區的穩定息息相關,因而對于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研究,本身也是具有戰略性的,存在潛在的政治外交意義。 課題研究現狀: 我國學界在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對于其中的根本爭議以及堅持的主張和原則都比較統一。“在提到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問題時,中日雙方存在著根本立場的爭議,日方堅持‘中間線原則’,而我國則主張大陸架是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由此可見,確定大陸架劃界的原則立場是解決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根本和首要問題”。 袁斌在《試論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中指出,兩國立場不一致是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根本分歧。 王秀英在《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若干關鍵問題》中進一步指出:中日兩國在東海是否共大陸架,是雙方劃界必須首先解決的第一個關鍵問題。從雙方的主張看,中日是否共大陸架,沖繩海槽起決定作用。因此,只要證明沖繩海槽具有隔斷兩國間大陸架的作用,就可以找到問題的答案。 我國在海域劃界上以法律形式主張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公平原則,并以自然延伸為劃定大陸架界限的主導原則。但在爭端的解決上并沒有達成一致的主張。 吳春慶認為,中日東海大陸架爭議主要涉及如下一些法律原則:“自然延伸原則”與“200海里距離標準”是大陸架權屬制度;“等距離(中間線)方法”與“公平原則”是大陸劃界規則;“等距離(中間線)方法”與“公平原則”的效力層次是不同的,前者是法律規則,后者是法律原則。并在這個基礎上,抓住主要矛盾,強化”中國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到沖繩海槽“這一權利主張。在劃界規則的適用上也應強調”公平原則“對”等距離(中間線)方法“的指導、調整、規范和校正功能。 因為日本國際法學界實證主義學派占據主流,“公平原則”并不在日本國際法學界的研究和理解范疇。結論上,日本學者對自然延伸原則是懷疑和否定的。日本學界中的自然延伸否定論的形成實際上可以分為三個過程。 第一為“自然延伸后退論”古賀衛教授認為,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的判決中習慣法的適用實際上是對“ 等距離+特別事項” 原則的適用。是這一原則而不是北海大陸架案中依據于大陸架基本( 物理) 性質確定的自然延伸原則,才是當事國達到“ 公平 ” 合意應當適用的基本原則。尾崎重羲教授也有相似主張。唯一的例外是高林秀雄教授。盡管他不反對自然延伸原則作為習慣法規則的確立,但對法院確定其為習慣法規則的方法提出質疑。 第二是以突尼斯——利比亞案中小田滋法官埃文森法官反對意見為代表的,由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大會 的 2 0 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的沖擊而帶來的“自然延伸對抗論”; 最后是利比亞一馬耳他案及其之后的徹底的“自然延伸否定論”, 杉原高嶺教授認為, 自然延伸原則的習慣法性雖為本案之前的有關案例確認,但是,法院的判決不是一成不變的, 會受到國際法發展 的影響 。而在2 0 0海里內,國際法的發展結果是大陸架和 E E Z在法律上結合了,自然延伸在此范圍內也失去作為權原的意義。 課題研究主要內容、實施方案及創新點: 一、研究主要內容: 本文結合大陸架權利分析東海大陸架背后的利益根源,圍繞確定大陸架劃界的原則立場這一根本分歧,以及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沖之鳥”的島礁之爭以及釣魚島的歸屬問題等等關鍵問題,通過對國際公法相關的歷史判例以及中日兩國國內實行政策主張加以理論分析,從短期和長期角度維護我國國家利益的角度給出相關個人建議。 正文分為大陸架概念及原則、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的緣由、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關鍵結點、相近國際案例對中日東海大陸架爭端問題處理的啟示和借鑒以及對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解決的建議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闡述法律上對大陸架的定義以及大陸架劃分的原則和標準。 第二部分先闡明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的爭端演變,其次分析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背后的利益鎖鏈,包括四點:大陸架的重要法律地位使得中日雙方在劃界問題上分毫必爭;中國海洋國土現狀非樂觀使中方政府希望通過該爭端的解決增加國內國際的影響力;日本自身國家地理環境存在對其發展的制約性因素;未來資源緊缺危機凸顯東海大陸架油氣資源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重點分析四個關鍵結點,分別是沖繩海槽的效力問題、釣魚島的歸屬問題和劃界效力、“沖之鳥”的島礁之爭與海洋資源的開發權問題。 第四部分通過北海大陸架案和利比亞—馬耳他案的比較分析得出相關啟示與借鑒。 最后部分是對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解決的建議。一方面,闡明中國必須長期堅持的立場和主張。另一方面,又針對性提出中國可保守性與日本暫行共同開發。 二、研究方法 (一)實證分析法。從國際上關于處理北海大陸架案、利比亞—馬耳他案作為經驗和借鑒,將這些判例背景條件與現今中日大陸架劃界進行比較,并從理論上對劃界問題進行分析。 (二)規范分析法。 (三)政策分析法。從中日雙方國內關于海洋、領土等相關法律或者政策對中日大陸架劃界問題進行研究探析。 三、創新點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已然是焦點問題且得到了足夠的重視,但因其復雜性,對于該問題的研究尤其是爭端的解決仍未有突破性的主張和觀點。中日雙方只是在排斥甚至批判對方主張的基礎上強調各自的利益。本文旨在克服片面性,以中立角度理論分析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這一中心議題,結合大陸架權利分析東海大陸架背后的利益根源,既從中方立場分析主張,也略析日方國際公法上理論觀念;既分析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的現狀,也抓住其中關鍵因素分析其發展態勢;既從維護我國國家安全、領土主權角度,也從促進中日雙方共同發展出發;既立足于長遠發展又考慮現勢需要提出個人關于緩解和解決爭端的建議。 課題進度安排: 一、2017年10月16日 下達任務書; 二、2017年12月23日 制定好畢業論文完成計劃,完成開題報告; 三、2018年1月—2018年3月中旬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一)搜集并記錄與該課題相關的最新、最真實的數據及有關的政策信息。 (二)確定研究方向和思路,查閱相關書籍、期刊,并且瀏覽相關網頁,從中摘抄相關理論與模型數據,以備論文需要。 (三)在知網等知名網站下載查閱優秀論文作為參考。 四、2018年3月31日 完成畢業論文初稿并交于指導老師得出修改意見; 五、2018年4月31日 提交修改稿; 六、2018年5月10日 再次提交修改稿; 七、2018年5月14日 定稿 主要參考文獻:www.628tf.com [1]中國大百科全書編輯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K],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 [2]袁斌,試論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05年6月第2 期。 [3]王秀英,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若干關鍵問題[J],東北亞論壇,2007年第6期。 [4]梁詠,從國際法視角看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爭端[J],法學,2006年08期。 [5]張新軍,日本國際法學界大陸架劃界問題的文獻和觀點初探[J],中國海洋法學評論, 2005年第2期。 [6]張望平、侯代悅,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關鍵問題論析[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報, 2010年第4期。 [7]蔡鵬鴻,中日東海爭議現狀與共同開發前景[J],現代國際關系,2008年第3期。 [8]杉原 高嶺 ,リビア·マルタ( 利比亞 一馬耳他) 大陸棚事件[J],國際法外交雑誌,1989年第88卷1號。 [9]深町 公信,リビア=マルタ大陸棚境界畫定事件[J],國際法判例百選,2001年。 [10][美]瓦倫西亞,東北亞: 石油潛力, 管轄權主張和國際關系( North Asia: Potential Jurisdictional Clai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J],海洋開發和國際法,1989年第20卷。 [11]傅崐成,海洋法相關公約及中英文索引[M],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2]J.R.V.普雷斯科特著,王鐵崖、邵津譯,海洋政治地理[M],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 [13]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4]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教研室,海洋法資料匯編[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 [15]北京大學法律系資料室,海洋法[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4年。 [16]段潔龍,中國國際法實踐與案例[M],法律出版社,2011年。 [17]薛桂芳,胡增祥,海洋法理論與實踐[M],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18]水上 千之,日本と海洋法[M],有信堂,1995年。 [19]水上 千之,海洋法一展開と現在[M],有信堂,2005年。 [20]島田 征夫,林 司宣,海洋法テキストブック[M],有信堂,2005年。 [21]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報告[Z],1969年。 [22]國際法院,北海大陸架判決書[Z],1969年。 [23]國際法院,利比亞 —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判決書[Z],198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