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正當性辯護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仍面臨許多障礙,但都不能阻止我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趨勢,該制度的法律后果對未成年犯罪人各方面的影響都有重要價值的,前科消滅意味著:①前科歸于消滅,視為沒有犯過罪的人,法律人格得到恢復;②未成年人犯罪檔案管理部門將銷毀前科,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得使未成年人社會生活得到保障;③不適用累犯制度。從現實基礎層面上來說,該制度的建立和實行還有其必要性,它是保證刑罰功能實現的需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和順應國際未成年人刑罰發展趨勢的需要。 (一)保證刑罰功能實現的需要 “我國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未成年人,而是通過刑罰的適用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終能夠復歸社會,以達到既保護社會的安寧又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雙重目的。”[趙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研究(一)[J].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1,(2):14.]也就是說,刑罰的功能是通過懲罰罪犯,達到對其報應、譴責、改造、感化的目的,同時兼具對被害人的安撫功能和對社會上一般人的預防、威懾功能。[鐘黎,姚小麗.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相關問題探討[J].法制與社會,2008(8).]未成年人犯罪動機是錯綜復雜的,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處罰過程中, 既要考慮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給社會造成的危害, 又要考慮到行為人之未成年的具體情況, 諸如年齡、智力、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社會責任等。這一規定被稱為相稱原則,并為我國所確認。[趙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研究(二)[J].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1,(3):11.], 因此,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而前科在用于確定罪犯的某些資格時也就迅速地成為了消極的履歷,事實上受到了歧視。[James Jacobs , Tamara Crepet . The Expanding Scope, Use and Availability of Criminal Records [J].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Legis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2007.] 這種歧視讓刑罰的功能實現不了,反而讓未成年犯罪人徘徊在重拾惡行與重歸社會的邊緣永久,增大了他們再犯罪的幾率。保留未成年人前科的做法,過分重視刑罰對其在法律上報應和道義上譴責的懲罰功能,忽略了對犯罪人的改造預防功能。 前科消滅, 有利于有前科者在履歷表中擺脫不光彩歷史的羈絆, 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潛能, 滿足個人和社會的需要, 這無疑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預防犯罪。[劉紹奎. 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研究[J]. 南京曉莊學院學報, 2005(21).]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更有利于達到刑罰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功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以及教育改造功能。我們應當將刑罰觀念從重視懲罰轉變到重視預防,為改過自新的重生未成年人開辟一條重返社會之光明大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對推動未成年人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也具有積極意義。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國在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努力,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明智之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力求“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有度,寬嚴審時[高亞男.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研究[J].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11).],“ 嚴”是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礎與保障,但“寬”是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動力。法治社會的刑罰不是以懲罰犯罪人為目標, 而是要通過刑罰最大限度地挽救罪犯,尤其是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在該刑事政策的引導下,各地紛紛成立了保護未成年切身利益的“社會、司法”兩條龍服務體系,及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向前、向后兩個幫教措施的延伸。[柴建國,張明麗.關于我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J]. 河北法學,2003(3).] 我國刑法中“嚴”始終處于不可撼動的主角地位,“寬”始終處于配角地位[14], 前科永久保留就是過度懲罰的表現,這種懲罰的嚴酷性與長期性是不合理的,阻礙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降低該政策在社會中的積極效果。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是體現“寬”的一個重要亮點,前科的消滅體現了人性化關懷,讓未成年犯罪人充分感受到國家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寬容”,點燃他們重新做人的希望,,而且消滅前科有利于撕掉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標簽,有助于他們更好地得到教育改造,使之成功煥然一新地回歸社會、融入正常的社會軌道。 (三)順應國際未成年人刑罰發展趨勢的需要 目前各國刑罰整體趨輕,消滅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罰發展的潮流和趨勢。許多國家和地方也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消滅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甚至有些國家對成年罪犯也適用前科消滅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符合我國刑罰發展趨勢,有利于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和保障其人權。《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21 條第2 款規定,“少年犯罪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9 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的時候加以銷毀”。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對實行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所持的積極態度。我國也簽訂了《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根據“條約必須信守”這一古老的國際法原則, 在我國沒有聲明保留的情況下, 應當毫無例外的遵守國際條約。而在現實中我國在不違反主權的前提下,只是在諸多國內法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沒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還未達成與有關公約和國內法精神相契合,與國際未成年人刑罰發展趨勢相一致。隨著我國司法與國際社會不斷加深的交流,與國際司法接軌也越來越頻繁,司法國際化、一體化的趨勢愈加明顯,促使我國及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