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jīng)濟和科學技術都迅速進步的當代社會,國外的代理購買物品因其 特有屬性,這種模式便在生活中蔓延開,據(jù)此面對此種貨物購買的方式,無法給予相對清晰地規(guī)制,因此大量的從事該經(jīng)營活動的人存在僥幸心理,事實上,許多從事該經(jīng)營活動的人也沒有對其本質有深入的了解,于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相關法令。李某因從事該行業(yè)被入罪這一案件,便引發(fā)人們的深入探討。 一、案情基本介紹 (一)案由 離職空姐李某于2008年起在淘寶網(wǎng)上銷售韓國化妝品,起初從韓國化妝品商店進貨。結識褚某后,由褚某從免稅店低價購入化妝品,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隨行李攜帶入境,一年累計偷逃稅款113萬余元。檢察院對李某、褚某、石某三人提起公訴,指控三人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罪,犯罪金額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在機場兩次查驗出的貨物,應繳稅額11萬元,另一部分是根據(jù)網(wǎng)絡交易平臺累計交易總量所推算出的偷逃稅款金額109萬元。此前,褚某曾兩次因被查出攜帶大量未申報納稅的化妝品而受到行政處罰。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院判決如下:李某、褚某、石某三人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罪,主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判處褚某有期徒刑7年;判處石某有期徒刑5年。判決后,李某、褚某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院對此做出了二審裁定。認為北京市第二中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充分,發(fā)回重審。而后,北京市第二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重審,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罪名成立,但對于偷逃稅款數(shù)額的指控證據(jù)不夠充分。法院依照海關當場查獲的貨品所應繳納的稅款數(shù)額予以認定,數(shù)額為8萬余元。法院認定李某、石某及褚某三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作為主犯的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褚某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石某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對三人偷逃的稅款繼續(xù)追繳。李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的上訴案進行終審,作出裁定。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褚某、石某三人行為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條件,成立此罪,一審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清晰,證據(jù)切實且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準確適當,審判過程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駁回李某與褚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分歧意見 海外代購是消費者委托代購者在國外購買特定商品,運至國內交付消費者,并由消費者支付對價及委托費用的行為;或者是依據(jù)買賣合同,將于國外已購置的商品運至國內直接交付消費者,并由消費者支付對價及運輸費用的行為[1]。作為一種隨社會發(fā)展產(chǎn)生的新鮮事物,其在法律中的性質評價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 故此案一出,極具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合法。由于我國目前對代購行業(yè)的監(jiān)管法律并不完善,并未有明確禁止代購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因此海外代購行為處于法律監(jiān)管的灰色地帶。如果直接適用刑法或行政法對其加以苛責,會引致不良社會效果,也不利于該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李某的行為違法,其行為規(guī)避了海關對出入境貨物的監(jiān)管,應認定為走私行為。該行為不但違反了海關一系列法規(guī),而且還違反了《刑法》中走私犯罪的規(guī)定,故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合理合法。 同時本案還存在李某是否具有走私偷逃稅款的故意的意見分歧,李某辯稱并不知道其攜帶化妝品入境需申報并納稅,也不知曉其行為性質屬于走私,沒有規(guī)避海關監(jiān)查及逃稅的故意。因此認定其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屬于客觀定罪[2]。但是檢察院認為,李某曾任職空姐,必然會知悉海關相關法規(guī)中對旅客攜帶物品的的有關規(guī)定,且其同伴褚某此前曾兩次因私自攜帶大量化妝品入境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屬知法犯法,故應當認定其李某主觀上有走私的故意。 此外,對于本案對李某量刑是否適當亦存在分歧。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多次走私未處理的,其定罪量刑的金額依其累積總逃稅金額認定。故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共計偷逃稅款113萬元,但由于褚某曾兩次因走私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其數(shù)額是否應計算其中有爭議;一審法院未能準確核實海關提供的證明以及不能確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已銷售貨物全部入境與否。故終審法院以李某三人現(xiàn)場查獲的化妝品進行逃稅金額的認定,www.628tf.com故其逃稅金額最終被認定為8萬元,主犯李某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有觀點認為,如此判決對李某判處過重,因為此前因代購入刑的兩起案件,與李某涉案金額相近,均被處以緩刑,相比之下有處刑過重之嫌。但是有另外的觀點認為,根據(jù)《刑法》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偷逃稅額滿5萬元且不足15萬元的,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李某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量刑于法有據(jù)。 (三)爭議焦點 結合前文所述分歧意見,總結得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幾點: 其一,海外代購行為是否存在相關的禁止性規(guī)定。關于李某的行為是否違法的評價,有不同的觀點認為李某行為合法或違法,在理論上涉及到經(jīng)濟活動中行為合法或行為違法的劃分標準,即目前我國是否具有直接針對電商海外代購行為所做的禁止性規(guī)定。 其二,能否認定為走私犯罪中“明知”。走私普通貨物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故李某是否“明知”攜帶大量化妝品未經(jīng)申報納稅入境的行為屬于走私,即有無走私犯罪的故意,對確定李某是否構成該罪起關鍵作用。 其三,能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如若李某的行為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罪,那么其行為就要滿足《刑法》中該罪的主客觀要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走私對象可以分為三種情況:貨物,物品,貨物及物品。與之對應的可以構成三個具體罪名。可見,走私的具體對象不同,對于具體罪名的認定也不同。[3]李某的行為構成其中的哪個罪,取決于李某走私對象究竟應認定為貨物還是物品。 其四,是否對行為人李某的量刑過重。對于李某走私犯罪的量刑,法官是應當嚴格依照刑法規(guī)定量刑,還是應當將我國當前“嚴寬相濟”的刑事政策與海外代購的社會現(xiàn)實狀況兩相結合來靈活量刑予以輕判,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