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許霆案早在2008年經過終審裁判,塵埃落定。但關于案件本身的定性問題仍舊是爭議不斷,相關領域爭鋒相對,至今未有統一定論。針對這一案件,爭論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刑法與民法兩部門法間的爭論,即許霆案罪與非罪的問題;二是刑法內部的討論,即許霆案是否應定為盜竊罪的問題。本文著眼于第一類爭論,旨在通過明確不當得利與盜竊罪各自的概念,探究兩者的界限區分,并借此討論許霆案的定性問題。
第1章 許霆案的問題由來
第1.1節 許霆案的案情回顧
2006年4月2 1日晚2 1時5 6分,在廣州打工的行為人許霆到廣州市某商業銀行自動柜員機(ATM)準備取款100元,其銀行卡內余額為176.97元,且不具備透支功能。操作時,許霆錯誤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動柜員機按指令正常出鈔1000元。許霆隨即查詢后發現其卡內余額仍有170余元,當下意識到銀行自動柜員機發生故障,可透支取款且不能正??鄢囝~。當晚許霆在該柜員機上依次重復同樣操作,后續取款共170次,取款金額高達174000元。這之后許霆攜款潛逃,直至抓獲歸案,已將全數錢款揮霍一空,至今仍未退還贓款。經過有關部門調查表明,許霆操作的柜員機因系統升級維護而發生故障。凡取款金額達1000元以上,則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向銀行主機報送,即自動柜員機按照行為人操作指令正常吐出鈔票1000元,但僅在行為人卡內扣除一元錢[[[]許霆盜竊案刑事裁定書((2008)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70號).]]。 許霆案的審理可謂是波折不斷、歷時長久。從最初的一審二審,到之后許霆申請重審,再次經歷一審二審,到最后最高院核準判決,歷經多個司法程序,多次審判,可謂慎之又慎。盡管存在量刑上的差異,但法院始終堅持將許霆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最終,廣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中院判決,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并處罰金2萬元,并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通過 [[[] 鐘育周.許霆盜竊案[J].人民司法(案例).2008,(18):35.]]。
第1.2節 許霆案的問題爭議
關于許霆案,最大的爭議存在于民法與刑法交叉的領域,盡管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許霆犯盜竊罪,但對于該案是否確實歸屬于刑法范疇這一問題,各方始終爭鋒相對。一如許霆的辯護律師所給出的辯護意見,時至今日許多學者依舊主張許霆的行為僅僅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不應交由刑法這一最為嚴厲的制裁手段來進行處理。 毋庸置疑的是,許霆的第一次取款行為顯然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許霆第一次取款時,使用的是自己本人的合法真實的借記卡,同時輸入自己借記卡的正確密碼,雖然在取款金額方面出錯,錯將100輸入成1000,但這并不影響自動柜員機的正常操作。柜員機按輸入金額吐出一千元人民幣后,許霆經查詢發現其借記卡賬上金額僅減少一元。在整個的第一次取款過程中,許霆并沒有預料到該自動柜員機會發生故障,更沒有主動利用此故障惡意占有銀行存款的心理,許霆雖然獲得額外金額,但實屬意外,可以說這項獲利是被動取得的。由于第一次獲利缺少法律上的原因,許霆負有返還該額外獲取的999元的義務,但除此之外,無須再負民法以外的法律責任。www.628tf.com 意見分歧主要集中在對許霆的后170次取款行為的性質認定這一問題上,也就是說爭論的焦點在于,許霆在明知柜員機存在扣除賬面金額的漏洞后,利用該漏洞進行的后170次的取款行為,是否還可以認定為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所以,要正確評價許霆行為的法律性質,我們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許霆后170次取款的行為是否符合不當得利的基本構成要件。通過介紹不當得利的基本構成要件及其基本類型,分析許霆的行為是否符合每一項要件要求,或者是否符合不同類型所對應的行為內容要求,分析是否具備成立不當得利的基本條件。 2、探究不當得利制度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否有特殊要求。在分析其行為是否符合不當得利基本構成要件的同時,不能忽視的一點是:從客觀上看,許霆的行為從始至終并沒有任何變化。在所有的171次取款行為中,發生變化的僅僅是許霆的主觀心理狀態。純粹從客觀立場看待,如果許霆的第一次取款行為歸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其后170次取款行為也必然可認定為不當得利。若前后兩者法律評價不同,其原因也只能是主觀狀態的變化,由此,我們不得不考慮:不當得利行為人是否必須保持主觀上的善意? 3、分析許霆的惡意取款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上盜竊罪的相關特征?,F實生活往往比單純的法律規定要復雜得多,同一案件事實可能具有多重法律屬性。正如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傷害行為,同時也可認為是民法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有必要考慮許霆的行為是否也同時兼具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民法屬性和刑法上盜竊罪的刑法屬性。 4、通過對許霆的行為進行法律定性,目的其實是試圖探究不當得利和盜竊罪之間的界限區分,但實質上二者的界限區分就是民法與刑法的界限問題。正如上文所述,我們所處的客觀世界是一個復雜而又相互聯系的世界,同一行為人的同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可能會牽扯到相互聯系的不同人和事,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擁有不同的法律屬性。也正因為此,民法與刑法這兩個部門法之間也并非相互對立,而是互相聯系的,這也造成了現實生活中刑民交叉案件的頻發。由此,我們關鍵需要考慮的就是:有哪些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同時,在不同的案件類型中應當作出怎樣的處理應對措施。 接下來,便需針對不同問題一一進行探究分析,研究許霆多次惡意取款行為的法律性質,也借此討論諸如此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