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在美國、韓國、歐盟等許多國家和組織都引發了熱烈的討論和積極的實踐,各主體都致力于創建最優化的稅收政策并不斷發展更新,且呈現了出相似的特征,即在稅收公平、中性原則的指導下,適當保護電子商務的發展,并及時以立法形式確定稅收政策和程序細節,從而簡化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一)美國 美國作為電子商務起步最早、最發達的世界經濟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一直十分謹慎。從立法歷程看,自上世紀90年代,美國就開始成立了專門的電子商務工作組,積極著手制定稅收政策,一直以營造一個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可預支的、始終如一的、簡單的法律環境,避免對電子商務造成不適當的限制為基本目標[[[] 參見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回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頁。]]。并且,在設置專門機構后,美國還注重運用電子商務的大數據,聯合經濟分析局等部門考察法律制定的依據。后續的總統令、《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互聯網免稅法案》、《2003年互聯網稅收非歧視性法》等都秉承了這一原則,雖然針對注重保護電子商務的做法漸漸出現了爭議的聲音,但國家仍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為重,永久豁免了對互聯網接入方式征稅,避免對無線網絡服務和數字化產品的歧視性稅收。美國堅持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將有形商品比照現行規定辦理,對無形交易采取免稅政策的做法,體現出美國一直努力維持稅收中性。并非全然對電商免稅,而是努力將其納入現行稅制,與其他商務活動保持公平,同時也在努力簡化現行稅收征管措施,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發展助力。 當然,在美國稅制改革的過程中,司法實踐也不乏對電子商務給予保護和優惠的做法,奎爾公司訴北猶他州[[[] See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504 U.S. 298 (1992),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boundvolumes/504bv.pdf, 2017.3.15.]]正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判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征稅權需要滿足正當程序條款和商業條款才可以擴張,并通過一番論證,實際將物理存在作為州進行征稅的條件,并從憲法上保留了對各州是否能對州境外銷售者征稅的決定權。一直到2012年,這一判例都給亞馬遜等網絡交易經營商帶來了獨特的競爭優勢。而現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曾表示,經營者通過網絡或郵件從事廣泛的商務活動已經具備了“實質聯系”,具備納稅的條件。并認為之前的奎爾案已經造成了超出預期的財政損失。由此可以看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立場也有了改變的跡象。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保護電子商務的態度,伴隨著電子商務的成熟化,漸漸有了轉變,放開了一些州的征稅權。 2013年《市場公平法案》的出臺,徹底拉開了實現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公平競爭的序幕,它強令網上銷售者代收銷售稅,并不論是否在該州有實體存在。據統計,僅在2012年,美國各州政府在網上銷售方面的損失超過230億美元。這次《市場公平法案》直接賦予了州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管轄權,并著力簡化和統一各州的稅收征管辦法,為電子商務征稅工作的嚴格開展打下了基石,體現了美國政府態度的轉變。從《互聯網免稅法案》三次延長,《市場公平法案》2011和2013年兩次提出,可以看出,推進對電子商務征稅是一個方向明確但緩慢的過程。聯邦政府、州政府、網絡經營者、實體經營者、消費者等多方相互博弈、最終達成妥協,既要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又要支持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當然,美國對于C2C領域的優惠和保護在《市場公平法案》中也有鮮明的體現,甚至將2011年版本中對商戶國內遠程銷售額50萬美元的起征點提高到了100萬美元。 從美國稅收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針對電商征稅問題,美國從一開始就成立了專門的負責機構,切實重視法律法規的頒布和成效。并且,在電子商務的萌芽階段予以適當的扶持,在成熟階段通過立法嚴格規制的做法對我國來說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可以看出,雖然美國各州已經取得了征稅權,由于美國各州不同的規定,征管的系統設計難以達到真正的統一和簡化,加之社會各方的利益糾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地完善和推行也較為緩慢。由此,我們也可以認識到,在我國相對較為統一的稅收征管環境以及電子商務已經處于較為成熟的發展階段的現狀下,設置專門的工作小組、以法律的制定帶動征管模式的更新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國家稅收利益都十分重要。但也不可否認,在美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中,基本都采用亞馬遜等電商平臺的運營模式,而中國目前的問題不是要不要或怎么樣對亞馬遜京東等電商平臺和企業征稅,而是面對數量龐大的C2C零售商家如何征稅,美國經驗在這方面的經驗啟示略顯欠缺。 (二)歐盟 歐盟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一直居于世界領先地位,也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其政策制定的傾向對各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有巨大的影響力。1997年,他們就通過《歐洲電子商務動議》和《伯恩會議部長級宣言》表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立性,應使稅收公開透明、保持中立性,相比傳統貿易,新興網絡交易同樣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不額外對其征稅,以期達到不壓制電子商務的成長,并保障國家的稅收利益的立場。從1999年歐盟委員會公布《網絡交易稅收準則》,到2000年的《電子商務增值稅方案》,再到2001年歐盟各國財政部部長會議達成的協議。歐盟堅持營造“清晰與中性的稅收環境”對我國稅收征管制度有很強的借鑒價值[[[] 參見張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探析,載生產力研究2007第11期,第33頁。]]。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關于修改增值稅第6號指令的第2002/38/EC號指令”,確立了收入來源地標準和逆向征管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對在線交易納稅的制度設計。于2015年生效的歐盟增值稅新規解決了境內由電子商務導致的賣方所在地與消費地不一致所帶來的稅收地域歸屬問題,有效規制了納稅者利用賣方屬地征稅規則避稅的行為。而中國若想借鑒這一經驗,因為相較更為單一的稅收征管環境,則更易落實[[[] 參見[美]理查德·麥諾、顧穎:2015年歐盟增值稅新規解讀,載稅務研究總第359期,第115頁。]]。 從歐盟陸續出臺的政策可以看出,整個歐盟已經明確了建立對電商公平征稅制度的態度,其法律也圍繞中性和公平原則制定,不斷調整落后的規定促進稅收制度完善。www.628tf.com (三)韓國 在20世紀90年代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時,韓國就借鑒了歐盟的稅收中性原則、不開征新稅、實施稅收優惠等辦法。在韓國的實踐經驗中,對我國來說,具有突出借鑒價值的做法就在于他及時更新稅收征管方式,包括對世界領先的信用卡支付技術的利用。其稅務部門早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就及時地針對這種新興交易模式作出了回應,出臺并修改相應政策和法律,推動稅務征管系統的升級。 韓國在實行自行估稅的制度之下,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主動計征,將信用卡支付綁定稅務軟件。具體而言,在賣家向買家提供付款訊息、買家付款的環節中,信用卡結算軟件都要與稅務申報軟件結合,隨時跟蹤交易信息并備份,同時銀行也將支付網關中的交易信息定期報送給稅務機關[[[] 參見丁瑋蓉,張帆:韓國電子商務稅制研究及對中國的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15第9期,第46頁。]]。這一操作合理利用了消費者的付款軟件、經營者的銷售管理軟件,將電子商務信息實現全數字化的匯總。既規范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和整個電子商務市場的秩序,也讓稅收征管的高效性、準確性得到了提高。 中國電子商務的起步對比韓國顯得有些滯后,但近幾年發展勢頭強勁,此時根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制度的不足和問題,就韓國成熟的探索和成果進行借鑒十分必要。韓國迅速且有效的反應、對計算機技術的靈活運用、對細節的嚴格監管都值得我們學習。尤其是運用數字化技術和信用卡結算系統實現主動計征稅的做法,對規范我國較為混亂的C2C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價值。 發展經濟、改善人民生活的需求離不開合理的法律制度。從世界范圍內看,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即為電子商務構建一個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我國應著眼于正在或可能出現的一些新的并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法制模式和理論構建,同時分析域外成熟的做法和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理性地借鑒[[[] 參見蘇力:《法制及其本土資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頁。]]。在美國、歐盟、韓國稅收征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不論是對稅收政策的制定,還是征管制度的立法完善,不論是不斷簡便化現代化的稅收系統,還是細致入微的制度設計,對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制度都有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