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在鮑富萊蒙離婚案之后,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清晰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于規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法國法律主要有三大特色規定: 第一,法國民事法律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適用當事人國籍國法。根據《法國民法典》第3條的規定:“法國人涉及到公民的身份屬性和能力判定的問題,必須適用法國的法律”,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卻能夠有效地減少涉外婚姻中法律規避現象的產生。原因如下:首先,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當事人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前一婚姻尚未解除而再婚以及亂倫。《法國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子應滿18周歲,女子應滿15周歲,對這一結婚年齡的規定是比較適中甚至是偏低的,因此大多數國家未達到這一年齡一般都不允許結婚,而且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想要改變自身國籍來規避法國法難度也是相當大的。前一婚姻尚未解除而再婚的情形在鮑富萊蒙離婚案之前是發生得最為頻繁的,但是該案之后,想要通過改變國籍來實現離婚、再婚的行為一度被法院否定,因此該行為幾乎絕跡。亂倫是導致婚姻絕對無效的原因,這在幾乎所有國家都是公認的,所以想要通過適用另一個的法律而使其具有合理性幾乎是不可能的。[粟煙濤:《沖突法上的法律規避》,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頁。]其次,將國籍作為連結點更加具有穩定性,因為相對于婚姻締結地、婚姻登記地等而言,國籍并不那么容易被當事人改變,想要通過改變國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的成本也比改變婚姻締結地、婚姻登記地等的成本要高得多。www.628tf.com 第二,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70條的規定,法國人在外國與他人結婚的,必須依照法國法規定的形式事先在法國進行公示。這一規定著實也是無奈之舉,因為法國的立法者沒有權利對外國法律中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進行任何修改或限制,即使外國法律規定得更為寬松,他們也無能為力,所以只能在本國法律中規定這一公示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法律規避的產生、防止違法婚姻的成立,從而使本國的法律權威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但是,這一規定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不利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性。例如,男女雙方在國外結婚,符合法國法關于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但未在法國進行公示,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婚姻關系穩定,如果就因為二人違反了未在法國進行公示這一形式要件而宣告二人的婚姻無效,這顯然是不合理且讓人難以接受的,而且這也容易成為想要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借口,對另一方當事人著實不公平。 第三,從法國頒布的《民事身份一般指令》中,我們可以發現,法國對于當事人規避外國法,一般不會強烈地主張予以制裁,甚至是持一種放任的態度。從法國法院早期審理的較為著名的佛萊案中我們就可以發現這一特點。在該案中,當事人佛萊夫婦都是意大利人,二人想要離婚,但是根據意大利法律的規定,夫妻只允許分居,不允許離婚,而當時的法國法律已經有了允許離婚的規定,佛萊夫婦為了規避意大利法律的這一規定,便決定由妻子加入法國國籍,并向法國法院提出了離婚請求,法國法院在明知女方故意規避意大利法律的情況下,仍然依據離婚適用當事人國籍國法的規定,判決二人離婚。當然,這一判決也引發了諸多爭議,不少學者認為規避法院地法的行為既然無效,那么規避外國法的行為當然也應無效,這同樣也是對外國法的尊重。但是,從總體上說,目前法國對外國法的規避行為往往不予理會,將規避問題留給被規避的國家處理,在實踐中甚至是一種默許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