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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更新時間:2018-10-29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隨著國際社會交往的日益廣泛,法律規避已經滲透到國際私法的方方面面,涉外婚姻也越來越普遍,故研究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成為必要,本選題要回答的主要問題是各國對涉外婚姻中法律規避的規定及立法態度,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完善。

      文章擬分以下幾個部分對該問題予以闡述:

      第一部分為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產生及其原因。該部分首先對涉外婚姻、法律規避等概念進行相應的定性,然后介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產生原因并對其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最后了解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客體及禁止法律規避制度在涉外婚姻領域內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為國外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規制。該部分首先以法國、德國為例介紹大陸法系國家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規制,然后以英國、美國為例介紹普通法系國家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規制。

      第三部分為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現狀。該部分首先對我國現有的涉及規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法律條文進行闡明并對我國現有法律條文的漏洞與缺陷進行說明,然后對我國司法實務中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處理進行闡明。

      第四部分為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該部分首先對國外哪些理論與實踐值得我國借鑒與學習進行說明,然后具體闡述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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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照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的方式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則規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是存在明顯缺陷的,我們應該更多地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建立完備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經驗,從而建立并完善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對此,筆者有以下兩點建議:

      第一,提高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立法的位階,并且輔以配套的司法解釋。我國目前僅以司法解釋規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位階太低,難以體現出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的重要的制度價值與意義。當然,在已經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規定了當事人違反強行法或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這其中理應包含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是該規定并非直接針對法律規避行為,仍然沒有將禁止法律規避上升到立法層面,不能有效地提高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適用效力,并且僅在民法總則中進行抽象的規定仍然是不夠的,過于籠統含糊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其結果要么導致法院故意避開此規定以尋求其他更加具體的規范,使該規定形同虛設,要么導致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配套的司法解釋的產生與適用成為必然。只有將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適用效力以及救濟方式等都一一進行詳盡的規定,才能使該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真正運用到實踐中,從而解決涉外婚姻法律關系中的相關問題,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即規避外國法的行為原則上無效,但是存在例外情況。我國目前對當事人規避外國法的行為是否要進行規制采取回避的態度,這一態度是不可取的,因為一方面立法上模棱兩可的態度易造成實踐中的困擾,使得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出于對外國法的尊重,理應在原則上否認規避外國法的效力,這也體現了各國法律平等的原則,反過來,我國法律也可以在其他國家獲得更多的尊重。雖然,如果在立法中對當事人規避外國法的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制,就意味著要大量增加法院的查證工作,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但是在效率與公平中,我們毫無疑問首選公平,而且,我們還可以逐步改革并完善法院的審查機制,從而減輕法院的負擔。當然,并非一切規避外國法的行為均應被認定為無效,如果該外國法違反國際社會公認的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如違反誠信原則、違反基本人權原則等,那么對該外國法就沒有保護的必要,當事人規避該外國法的適用,選擇其他符合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基本精神的法律應當被認定為有效。同時這些將當事人規避外國法的行為認定為有效的例外情況應該要明確列舉,適當概括、保留,如果僅以“例外情況下當事人規避外國法的行為有效”一句話概括,會導致賦予法院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審判。

      結語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問題由來已久,自法國的鮑富萊蒙離婚案之后,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也愈加深入,不同法系國家之間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方式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也導致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對究竟應該學習借鑒哪一法系國家的經驗,適用何種方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規避問題產生了爭議。但是,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進行有效規制,這一點是得到公認的。

      本文首先從涉外婚姻、法律規避等相關概念出發,了解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產生及其原因;其次考察了國外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規避行為的規制方式及其特點,著重闡述了法國、德國、英國和美國的規制手段;然后分析了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現狀,包括法律條文及司法實務的分析;最后,借鑒國外理論與實踐在這一問題上的豐富經驗,筆者提出了建立與完善我國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看法與建議。

      當然,筆者對于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規避制度的探討仍然停留在淺層次,對其中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仍然缺乏研究或是未能想出解決之道,這需要筆者在今后的學習中進一步加深對該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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