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領域中,很少有學者對針對用行政訴權提出不同觀點,訴權理論在行政法中的出現更多是基于強化行政訴權保護的需要,學界的討論集中在如何有效地建立訴權體系并給予相應保障,因此學界鮮有專門針對防止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觀點及討論。[[[] 參見趙正群:《行政之訴與訴權》,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6期。]]2014年《行政訴訟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其中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仍然是法律重點規制的方向,這樣來看,行政訴訟法更加著力于保障公民行政訴權,與之相比,規制行政濫訴似乎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一)條例未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原則
政府信息濫用的原則是《條例》的全過程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之一,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濫用的原則上,關鍵在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否應明確“公開為原則,不例外公開”的原則。這一原則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世界各國也在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然而,我國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過程中,關于這一原則是否明確規定卻引起了激烈的爭議。有人建議,原則應明確界定,而其他人認為,在這一原則上沒有必要作出任何規定。經過激烈的辯論,在2007年1月17日通過《條例》的會議上卻并沒有對這一原則作出明確規定,這讓很多人都感到失望。 從《條例》的規定上看,沒有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法規,單從立法和邏輯來推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規基本上奉行公開原則,在實踐中基本上遵循開放原則是有限的。這種有限是開放給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空間,政府可以決定在行動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也可以以莊嚴的法律沒有做出公開的規定而拒絕透露,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大大減少任何政府信息公開的行動,從而降低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任務,也避免政府在公眾中的曝光過度。[[[] 參見黃學賢:《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學》2010年第10期。]]《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行動提出了一些立法的規定,而不包括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行政機關,政府有一個合理的理由來回避信息公開濫訴,導致不利于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二)法院規制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合法性模糊
對于是否法院規制政府信息公開濫訴是否合法,學界也有不同爭議。尤其是南通陸紅霞一案,法院在判決中駁回當事人起訴,并且對其相關訴訟的原告資格和舉證責任進行限制。[[[] 參見夏渭云等:《房屋拆遷類行政案件的調查與分析》,載《人民司法(應用)》2012年第19期。]]有些學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濫訴導致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也會使其他以合法目的、正當方式起訴獲取信息的公民得不到公平待遇,因此該案法院判決書中的這種規制行為是應當效仿的先例;但也有些學者反對該案法院的判決,認為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裁定政府信息濫訴的行為違法,而作為原告當事人的陸紅霞有自己的合法目的,存在正當權益,自己提出的多起訴訟都各有原因。但該案法院認為,陸紅霞等人訴訟的真實目的并非為獲取信息本身,而是借此企圖獲得私利、表達對政府工作的不滿并向政府施加壓力,以期實現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利益的最大化。也有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對浪費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為進行規制,但是懲罰不能太重,不能使司法成為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權利。 任何權利都應當有界限,越界則為濫用。《政府公開信息條例》只保障了公民知情權的行使,從申請到復議到訴訟,立法者都表達了對以往權利體系中嚴重缺位的知情權的重視,而基本沒有預想到如何規制濫用。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知情權和訴權的濫用已經極為嚴重,立法的缺失導致信息公開濫訴的漏洞越來越大,因此規制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迫在眉睫。 www.628tf.com (三)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監督機制
盡管《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范圍做了規定,但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只是一個預監管。一個完整的系統運作,必然需要事前監督,監督工作需要在連貫合作的情況下進行。[[[] 參見肖衛兵:《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濫用行為規制》,載《當代法學》2015年第5期。]]相對于當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情況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監督機制方面缺乏事中與事后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依法公開和完全公開,不是因為機關本身的利益驅使,任意減少政府信息公開的過度行動。我國目前的政府信息公開進程尚未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法律規制的范圍進行確立。由于缺乏監督機制,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信息濫用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深度上存在諸多問題。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披露價值的把握不是很好,沒有充分認識到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導致政府信息范圍內的過度訴訟行為在實踐中存在很大偏差。但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不足以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有效實施。這一問題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地區尤為突出,其原因是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沒有監督,行政機關的隨意性會將一些不相關的信息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行動之中,而一些應當納入到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范圍的政府卻不能有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