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立法現狀
《條例》首先明確立法目的,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的作用,帶動人們的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信息公開的適用主體、方法和范圍以及信息披露救濟。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申請信息公開;同時,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信息披露或遺漏不滿足應用要求,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聲請人不得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重復申請相同內容。申請公開的生產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與生活與科研無關,不能提供政府信息;申請人如果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提供申請,可以通知申請人并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從立法上來看,行政立法更傾向于保護公民知情權的行使,限制也僅僅針對信息公開的申請行為,而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則并無規制條款。歸根結底,政府信息公開濫訴頻頻發生的原因,還是在于對于制度設立和權力規制的立法思想上存在錯誤。在行政訴訟立法的傳統觀念中,公民相對于擁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是弱勢群體,需要更多的法律保護權益、保障維權,這種“重保護訴權、輕限制濫用訴權”的思想根深蒂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才導致了現今公民的訴權保護機制和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規制機制的失衡,不斷產生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而無法律依據進行規制。在推行依法治國的現代,黨中央領導集體似乎更注重于“人民當家做主”、“建設透明政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口號,意圖擴大行政訴訟中的受案范圍和原告資格,使得公民獲得更充分的參政權、知情權、監督權,防止政府內部腐敗,營造為民服務、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立法中,法律規定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對公民的規制力度要小,公民行政訴權的行使更加自由,導致了如今居上不下的政府信息公開濫訴。 陸紅霞一案中法院對當事人信息公開濫訴駁回起訴并進行規制看似有失妥當,但是審判權本就有保障訴權、制止惡意訴訟的功能,雖然法院本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采取規制,最終卻在并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行使了審判權。但在實踐中,即使有立法的明文規定,但是立法不可能絕對完善,最終也會通過不斷的實踐修訂、完善法律本身。陸案中當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給行政機關和法院帶來極大的負擔,消耗著社會公共資源,不利于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救濟,因此法院的這一判決應當是符合立法的本質和宗旨的,應當是合法的。 www.628tf.com (二)法院對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限制的合法性探究
《條例》對政府信息不公開,主要是“三安全和穩定”,但條款過于含糊,難以界定和把握在實踐中。“三安全與穩定”是一個寬泛的范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現實中難以實施。當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是否一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也不能從信息披露過程中找到法律依據,以防止錯誤的公共責任,可以使用該條款為依據是不公開的,條款可能被濫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避免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造成了對實踐中的不同理解。 《條例》里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規定不包括過程信息,只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不要求每一項標準中定義,而如何判斷一項信息不完全的開放實踐中行政自由裁量權,以離開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可能性。更為嚴重的是,沒有規定應當免除信息披露的過程,導致行政機關和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的實踐中不能依據法律規范的出現與現實脫節。通過對不同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比較研究可以發現:[[[] 參見周鳴杰:《試論濫用起訴權及其規制措施》,連江法院,2010年12月16日。]]信息披露過程中并沒有限制和缺乏統一規定,導致行政機關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濫訴過程中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問題,也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嚴重削弱了行政和司法的權威。 政府信息公開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起步晚。政府信息公開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公眾對這一新生事物表現出了一定程度的不適應,導致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現象加劇。[[[] 參見高鴻:《濫訴之殤引發的在思考》,載《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4期。]]在我國的發展中,相對于政府信息公開而言,保密已成為主流。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大多數公眾對權利的認識不足,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了解不深,常常導致政府信息公開濫訴。近年來,有一小部分公眾主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當自身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時,就往往會導致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出現。 有效的監督和問責機制是行政機關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保障。《條例》雖然政府對信息公開的監管已經取得了進展,但目前對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監督方式,缺乏獨立的監督機構,實際效果欠佳。另外,《條例》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即使申請人訴至法院,在現行司法不能完全獨立于中國的行政訴訟案件的背景下最終贏得政府占絕大數。因此,對政府信息公開意識披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遭拒后,向司法機關也不能使他們的利益更加安全,減少政府信息公開的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加了政府信息公開濫訴的可能性,不利于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