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現行刑法沒有對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作具體的規定,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將具體的罪名在刑法分則中加以規定。所以在刑法學界中關于“基于與脆弱(無助)法益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中“特殊關系”這一界定比較模糊,在遇到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只能通過自由裁量的方式進行斷案,這就造成判決之間相互矛盾的現狀屢見不鮮,就拿“妻子上吊不救助被判故意殺人罪案”和“妻子跳水不救助被判無罪案”來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被告人都是被害人的丈夫,都面臨著妻子自殺這一情形,被告人都沒有采取措施去救助自己妻子,被害人都死于自殺,但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案例一中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而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卻因為當時的法律中沒有具體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救助的義務而被法院宣告無罪,這兩個相似的案件,去卻得出了兩個完全相反的結論,由此可見,對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這一塊,我國的理論研究已經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盡管在上述案件中的夫妻之間存在著互相的救助義務在我國刑法學界已經得到普遍認可,但是仍然有很多這種“特殊關系”如共同生活關系、共同做事關系是否產生作為義務沒有得到統一的回答,因此,在立法上對“基于與脆弱(無助)法益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中的“特殊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產生該保護義務的“特殊關系”的范圍 www.628tf.com 要對這種“特殊關系”進行界定,我們首先要做的是搞清楚其涵括的范圍。筆者認為有必要把它分為兩類來討論,第一類是已經在我國得到普遍認可的,具體包括密切的社會關系說的血緣關系、家庭關系,如夫妻一方有人自殺時,一方有救助的義務;功能說中的危險共同體、因自愿承擔或合同產生的聯系;信賴關系依賴關系說中的處于弱勢一方的受害人對處于強勢一方的行為人的依賴關系,如游泳教練對游泳學習者具有保護義務、執勤的交警對交通事故中的被害者有救助義務。另一類“特殊關系”則不被認可或是沒有明確的,包括共同生活關系、男女朋友關系、共事關系等。對于這類“特殊關系”為何不被認可,我們深究原因可以發現,由其產生的保護義務處于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之間,更有甚者,有些學者把它當成了純粹的道德義務去看待,而在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理論是道德義務是不應該當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關第二類“特殊關系”導致的不作為犯罪案件中,判處無罪的判決往往會產生很大的爭議,由此可見,就這樣把第二類“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等同于道德義務是有失偏頗的,它和道德義務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二)一般的道德義務與該“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的區別
要區分道德義務與與該“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我們需要把這兩個概念和法律義務放在一起去分析,而不能簡單的將這三者割裂開來。筆者認為,這三個概念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呈一個遞進的關系,我們可以畫這樣一個金字塔,在金字塔的最低層道德義務,第二層是基于與脆弱(無助)法益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頂層是法律義務。有學者認為道德義務可以分為純粹的道德義務和能夠上升成為法律義務的道德義務,只有純粹的道德義務不能當作作為義務的來源,于是,我們也可以把基于與脆弱(無助)法益的特殊關系產生的保護義務看作是可以上升為法律義務的道德義務,其中被法律所認可了就成了法律義務,另外一部分盡管沒有被法律認可,但也應該與純粹的道德義務區分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