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孳息跟隨原物的所有權取得。那么根據這一條的規定,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即使該孳息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發生效力后,也只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目前來看,我國法學界對于孳息的討論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個人財產說。這種學說的內在機理符合民法所有權取得的原理。由于婚前個人財產是夫妻一方的私有財產,婚姻中所產生的孳息也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裴樺.論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產生利益的歸屬[J].當代法學,2008(5):119] 第二,共同財產說。它的前提是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確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是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而該觀點在法律層面上卻與《物權法》第116條規定的相沖突。[ 參見注釋[8]]但是眾所周知,夫妻之間構成了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婚姻關系的存在是以夫妻感情為前提,所以如果不存在夫妻之間緊密的人身關系,那么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更是無從談起。我們在處理家庭婚姻中的收益劃分時,不能單純的只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必須清晰的認識到夫妻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彼此要互相幫助,為美好的生活共同努力,做到不漠視每一方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也要維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受侵害。 第三,部分共同財產部分個人財產說。[ 張秀玲.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有關問題解析——兼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J].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129]該學說認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所產生的孳息不能等量齊觀,要分別進行看待。比如說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對于以上三種對于孳息的觀點,不論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都過于絕對,沒有體現出在特殊情況下對不同問題的不同做法。以下這條司法解釋就是對第一種觀點的體現,對于夫妻在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說該規定的體現的法理與民法的內在要求相契合,但是它忽略了夫妻關系的特殊性,一般認為,夫妻雙方的齊心協力和共同創造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石,也就是說,夫或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與對方的勞動密不可分,我們必須對另一方的付出予以同樣程度的肯定和認可。雖說第二種觀點注意到了婚姻問題的獨特性,但是將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后孳息全部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又忽略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無形之中擴大了夫妻財產共有制的適用范圍。所以這兩種絕對化的、一刀切的學說觀點在實際問題的解決中是非常不可取的,它們完全忽略了不同家庭之間的特性,我們要做的是在婚姻關系的共性中發現不同夫妻關系的特殊之處,從而更好地劃分財產,使夫妻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對于第三種觀點來說,它注意到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平衡,既對配偶在該財產收益上做出的努力給予了肯定,也維護夫妻的個人財產。但是就上述觀點提到的“用于家庭生活”在如何判定的問題上卻給實務操作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和難度,對于這種學說的運用還需要在實踐中進行試驗和摸索。 由于孳息是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因此會讓人產生孳息的產生只與原物有關的錯覺。但是從孳息的種類來看,天然孳息的取得與人的勞動密切相關,它植根于人的生產方式當中,以果實的采摘為例,果實的產生需要經過澆水、施肥以及剪枝等繁雜的工序,這些無不凝結著人類的辛勤和汗水。作為聯系緊密的夫妻雙方,配偶絕不會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漠然處之,而是會全力以赴,共同完成。所以說,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孳息不僅包含了夫或妻個人的努力,同時也離不開配偶的辛勤和貢獻,有時候會以直截了當地方式表現出來,有時則是用間接婉轉的方式予以體現。有時會以財力的方式體現,有時會以人力的方式體現。但是貢獻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能僅僅從精神上、口頭上進行的鼓勵算作貢獻的一種表現。配偶的貢獻必須對天然孳息的產生發揮了重要的效力,也就是說必須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如果說沒有夫妻另一方的努力,那么該自然孳息的獲得在品質上或者數量上都有確實的影響。或者說該自然孳息的取得不會如此的順理成章,水到渠成。換句話說,配偶的付出和辛勞必須與該自然孳息的產生有著密切的因果聯系,即該結果的出現,配偶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能夠催化該結果的發生。因而除非一方能夠拿出切實明確的證據表明,在該孳息產生的過程中,另一方未付出過任何努力,否則的話天然孳息的取得應該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就法定孳息來說,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應該將房租類的孳息和利息類的孳息區別看待,對于房租類的孳息來說,通常情況下,離不開房東對房屋的管理和操勞,從房屋張貼布告出租到出租后對房屋的維護,無一不需要房主的親力親為,因此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才有了房租類的孳息的獲得,理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利息類的孳息來看,包含了存款、股票等產生的利息,通常情況下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因本金的儲蓄或者股權的持有而產生的收益,自然應當跟隨原始資金的出資者。所以不論是自然孳息還是法定孳息,我們都不該一刀切的看待,應該結合其性質,充分考慮人的行為在財產的累積中扮演的角色,慎重的劃分夫妻財產,最大程度上維護彼此雙方的權益。 在前面關于孳息的論述中,提到了《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該條不僅對孳息的歸屬予以了法律上的規定,同時也表明了自然增值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應當屬于夫妻共有,也就是說,主動增值的婚前財產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主動增值意味著人的行為在財產的獲得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夫妻二人都對財產價值的增長做出了貢獻,而不是完全依靠市場杠桿的調節作用。夫妻雙方都是家庭的核心成員,雙方都肩負著維護其共同生活的義務,只有雙方的勞動與奉獻體現在了夫妻個人財產的增值中,才能將其歸為夫妻共同財產。提到了《解釋三》的第5條,自然能想到與之對應的第10條。基于我國的實際國情,眾多夫妻都采取了“先付首付,共同還貸”的購房模式,在第10條的規定中就對這種情況進行了特別的說明,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家庭離婚時,法院“可以”將房屋的所有權判決給產權登記的一方,但是要對其配偶就房屋相應的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雖說房屋的增值部分主要是因為供求關系的影響、市場行情的變動,但是夫妻為了房屋不被銀行行使抵押權而主動償貸,夫妻二人為了償還貸款辛勤工作,主動投入了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因而《解釋三》第10條所體現的內在法理,也是主動增值所體現的“夫妻合力”。這樣的規定是公平的,試想一下,在中國房價一直居高不下的現實面前,大多數的新婚夫妻都只選擇購置一套房產,用于今后的家庭生活。倘若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經為一套住房付過首付,其配偶基于現實的考量,放棄了購買另一套住房的打算,在房價瞬息萬變的今天,也就意味著配偶失去了購房的最佳時機,增加了無房的可能。如果在離婚時不能對共同還貸的配偶進行補償,顯然是不能讓人信服的。通過對《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的閱讀,我們也能得到另一層含義,增值和投資收益之間的定義界限不是完全的涇渭分明,在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案例中,對于房屋的相應增值部分,也可以將夫妻雙方被視為“共同的投資者”,他們共同投資,共享收益,按照這個思路,在離婚時配偶也可以就房屋當下的市值進行追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規定,在婚內個人財產投資收益的取得都屬于夫妻雙方,那么夫妻雙方的共同投資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我們緊接著來分析《解釋二》第11條的“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對于這項規定,在法條中只用了一句話來表現,并沒有進一步展開深入的探討,這樣在實際中就容易產生混亂的情況。對于生活中常見的投資收益類型,主要有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不同類型的企業所帶來的收益。下面將對其中幾種類型進行分析:www.628tf.com 第一,投資股票、債券所帶來的收益。眾所周知,股票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是由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是投資者向公司提供資金的權益合同。股票的持有者可以通過分享紅利或者收取股息來獲得投資收益。在這兩種收益方式中,收取股息當屬于我們前面討論過的法定孳息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是指依據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擁有的股份,對其進行的公司利潤的分配。很顯然,這應該屬于夫妻一方所有,是夫妻個人財產的范疇。股利的另一種分配形式是,上市公司在分配股息之后,根據各個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的剩余利潤。它不僅受到公司自身因素的影響,比如說公司經營狀況、發展前景、資信水平等,也受到行業的變遷、發展潛力等的影響,同時離不開國家經濟金融環境的直接沖擊。因而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需要股東具備強烈的冒險精神,這就離不開配偶的全力認可和支持。因而根據這樣的特征,股票紅利的分享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相比于股票來說,不論是債券的風險還是收益都要略遜一籌,債券的收益來源主要包含了利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兩部分。分開來說,前利息收入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它的內在屬性還是法定孳息。后者的資本利得是指債券持有人按照低買高賣的原理所獲得的毛收入,去掉購入價格后的余額。與股票相同的是,債券的價格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雖然收益的獲得離不開個人的努力,但究其根本來說,其他因素所產生的影響遠遠大于個人在其中發揮的作用,所以也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二,投資各種類型的企業帶來的收益。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伙企業,用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的,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此投資所帶來的利潤和收益都應該屬于用于婚姻家庭的生產經營收益的一種,符合《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 從上面三種關于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類型的論述中,我們不難得知孳息、增值和投資收益之間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這樣更需要我們在把握夫妻婚前財產的增值時,明確一些基本的原則和要求,避免對同一問題造成不同理解的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