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評價一項法律制度,就要結合相關案例與其司法實踐來進行評判。在這里我例舉幾個唐代的案例加以分析。
(一)張瑝張繡兄弟復仇案 張瑝張繡兄弟是唐玄宗執政時期嵩州都督張審素的兒子,開元十九年,張審素遭部下陳纂仁誣告,稱其貪贓枉法,玄宗便派監察御史楊汪前去審查。楊汪先將張審素關押在雅州監獄,自己則到雟州按察謀反案。張審素的另一部下董堂禮護主心切,擅自殺了陳纂仁,又以兵七百人包圍了楊汪,脅迫楊汪為張審素雪冤。楊汪脫身后心懷仇恨便上奏“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張審素本人因“謀反”處斬后,兩個兒子張瑝、張琇因未成年,流徙嶺南。幾年后,張瑝張繡兄弟逃回洛陽,隱姓埋名,藏匿市中。這時楊汪已為殿中侍御史,并改名為萬頃。開元二十三年,張瑝張琇趁夜在街上截擊楊萬頃,將其砍死,之后將父親的冤情及殺死萬頃的原因寫成表狀掛在斧頭上,逃亡江南,并準備繼續殺其他仇家,然后再向官府投案自首。但還沒達成就被官府捉獲。此案轟動朝野,民眾群情激憤,一致同情張氏兄弟,認為他們年紀雖小,卻能為父報仇,堪稱孝烈。中書令張九齡也認為應寬恕,“宜貸死”。而侍中裴耀卿與李林甫堅持認為“國法不可縱報仇”,否則會破壞國家的法律。玄宗支持后者意見,他說:“復仇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之成復仇之志,赦之虧格律之條。”說“殺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啟也。”于是下令處決了瑝、琇二人。兄弟二人之死,引得民間十分痛惜,市人集資斂錢,葬張氏兄弟于北邙山。又擔心楊萬頃家人未來報復,特地建了疑冢數處,讓旁人無法找到。 從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張瑝張繡兄弟雖然在殺人后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同情,但是唐玄宗最終還是在禮法中選擇了維護法律權威。因此他說“復仇雖禮法所許,國家設法不可容此”。他同情他們出于孝道復仇,但是若因孝道仁義禮法而赦免,那么國法何在,對于以后的統治也不能保證不會造成影響。再看最后,雖然張瑝張繡兩兄弟已被下令處死,但是害怕楊萬頃家人前來報復,世人專門建造了疑冢數處,來迷惑旁人。這與移鄉避仇在本質上其實差距不大,因為人活著可以移徙至千里之外躲避,但是死后還是害怕遭到復仇,便出此下策。 但也不是所有復仇案件都不可被赦免。唐憲宗時期還有一案較為著名,就是少年梁悅為父報仇后衙門自首,被赦免死刑改為流放的案件。韓愈為此還專門寫了一篇《復仇狀》,其中這樣說到“伏以子復父仇,見于《春秋》,見于《禮記》,又見《周 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 于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 《復仇狀》韓愈]翻譯過來則是臣下(韓愈)認為兒子替父親復仇,在《春秋》、《禮記》、《周官》等典籍中都有記載,數都數不過來,從來沒有因此而治罪的。按理說這是最應該被詳細寫進法律條文里去的,但是現行刑律中沒有關于與殺父仇人不共戴天的條文;這并不是有意存疑而未寫出的文字,如果不允許孩子為父親報仇,便會傷害了孝子的心愿,而且又會違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訓;但是如果允許孩子為父親報仇,人們又便將會憑借著這一法令去擅自殺人,從而就再無法合法的阻止此類事情發生。韓愈引經據典來將此案的中心由如何判罰引導至儒家經典的禮學上。隨后又說“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等于又繞了個圈子,讓以后凡是有這種為父親報仇的案子,就交給尚書省,來讓大家一起商議。然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后再把商議結果報告給皇上,最后再由皇上來思考處理,這樣做才是最符合儒家精神的。而唐憲宗最終也的確選取了一個折中的方法,將梁悅判為流放處置了。 www.628tf.com (二)唐代賈孝女案 賈孝女,濮州鄄城人。年十五,父為族人玄基所殺。孝女弟強仁尚幼,孝女不肯嫁,躲撫育之。強仁能自樹立,教伺玄基殺之,取其心告父墓。強仁詣縣言狀,有司論死。孝女詣闕請代弟死,高宗閔嘆,詔并免之,內徙洛陽。[ 《新唐書·列女·賈孝女》] 其意為,賈孝女是濮州鄄城人,十五歲,父親被組人玄基所殺害。孝女的弟弟強仁年齡還小,孝女不肯嫁人,便躲起來撫養養育弟弟長大。等到弟弟強仁能夠自立了,便教導他伺機殺了玄基,取出他的心臟至父親墓前,以告在天之靈。強仁后來去了縣衙訴說了這一事情,要被判處死刑。孝女便請旨請求代替弟弟去死。唐高宗感嘆此事,下詔赦免了他們,令他們遷徙至洛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本案是最為典型的移鄉避仇處理方式的案件。賈孝女的弟弟強仁殺了殺父仇人玄基,后被官府判處死刑,而賈孝女又請求代為受死。唐高宗最終感動于他們的孝心和姐弟情深,決定赦免死刑,改讓他們遷徙至洛陽安置。強仁是本應死刑卻被赦免,最后被要求遷徙至洛陽,滿足了移鄉避仇的要求。是一次值得贊揚的司法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