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 三億論文網 > 免費資料 > 免費論文 > > | 實習報告 | 開題報告 | 寫作技巧 | 任務書 | 謝詞致謝 | 答辯資料 | 調查問卷 | 參考文獻 | 免費論文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簡述

      更新時間:2018-11-06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傳統行政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

      早在羅馬法時期,訴訟就存在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之分。一般來說,公益訴訟是指公民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提起的訴訟,凡國家公民均可提起該訴訟;而私益訴訟則是指公民對危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所提起的訴訟,只有特定公民才可提起該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則是公益訴訟的一種類型。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針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提出的行政訴訟,與傳統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公益訴訟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其一,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并不僅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根據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利益是衡量訴權是否存在的唯一尺度,如果原告不具有訴的利益,則案件并不能進入實體審理的程序。行政公益訴訟將原告主體資格進行適當擴大,不再以直接利益為限,充分發揮了每個公民的監督管理作用。

      其二,訴訟審查對象范圍的擴大。傳統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且多為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審查對象則從具體行政行為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從行政機關的作為擴大到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更好的督促政府勤勉依法履行公共保護的職責。

      其三,訴訟目的不再是為了個人權利的救濟,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不同于傳統行政訴訟所指向的個人利益,行政公益訴訟一般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按照傳統價值觀點,利益分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簡稱公益,是一個彈性較大的概念,具有多層次、多面性、多變性等特點。不同學者對公共利益的具體闡述均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公共利益是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屬于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從字義而言,是一個與個體、私人利益相對應的概念。私人利益指的是單個社會主體的利益,公共利益則著眼于社會所有社會主體的共同的整體利益。[ 孟顯慧,許朋偉:《試論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公共利益》,《法制與經濟》,2010年2月。]正如美國學者約翰· 羅爾斯所指出的那樣:“公共利益具有兩個特點, 即不可分性和公共性。”[ 約翰· 羅爾斯著:《正義論》,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257 頁。]

      其四,行政公益訴訟的判決效力不僅限于參與訴訟的行政相對人和與訴訟結果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而是普遍的及于所有相由原告資格的公民。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毫無疑問是不存在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法定范圍過窄: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關于訴權的規定、第二十四條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到第四十一條關于行政訴訟起訴以及受理條件的規定,無一不表明行政訴訟的原告限于行政相對人;隨后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中明確了原告資格的最低標準為“利害關系人”。由此可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仍不可作為適格當事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第二,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有限?,F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將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限制在八種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同時排除了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由行政機關做最終裁決的行為。僅以上兩條,就充分否認了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存在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能性。

       

      (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緣起

       

      在早期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局限,商品生產及商品交換也不甚發達,僅私益訴訟便可滿足公民解決日常生產生活中產生矛盾的需要。隨著產業革命的發生及推進,社會關系逐漸走向復雜化,僅一個行為就侵害了大部分人甚至普遍公眾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公益訴訟至此興起。隨著機械化工業發展對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由于普通民眾難以以一己之力對抗不斷造成環境破壞的企業工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逐漸走進人們的視野。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依據特別法律規定,在環境受到污染生態受到破壞的情況下,針對相關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具備行政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征,同時由于環境保護非常依賴于政府的行政行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形成,更側重于監督行政機關的環境執法行為,實現政府有關環境的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強環境管理,而非簡單的公民個人權利救濟。

      (三)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價值

      www.628tf.com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特殊之處在于借助普通公民及環保組織的力量,利用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在履行環境保護的公共職能中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獨特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具有預防性和導向性[ 林麗:《關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學》,第25卷第8期。]。傳統私益訴訟側重于事后救濟,也就是說,只有當環境已經被污染生態已經被破壞的情況下,環境保護訴訟才有進入實體審查程序的可能性。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行為,其一旦發生,往往產生不可逆的嚴重后果,或可以修復,但往往需要耗資巨大且付出較長時間的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具有預防性質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顯然更加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需求。 

      其次,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鼓勵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積極性,有利于開辟一條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新途徑, 進一步督促政府履行保護環境的公共職能, 從而凝聚更多的力量來參與到環境保護活動中去[ 林麗:《關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法律思考》,《河北法學》,第25卷第8期。]。多年的環境保護實踐證明,環境的保護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地球上的每一個公民,自出生以來都享有享受美好環境的權利,而訴訟,作為公民保護自身權利最有效也是最權威的途徑,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切實享有自身權利并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得以得到救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打破了傳統環境訴訟對原告主體的限制,將原告的范圍擴大到所有享有環境權的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為公民的環境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有利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保護環境的公共職能。政府在環境保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肩負著環境保護的重要任務,不容松懈;另一方面,政府也是國家經濟和地方經濟發展方向的決策者和主導者。[ 王曦,章楚加:《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思考》,《中州學刊》,2016年第3期。]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短暫發展還是兼顧經濟與環境,提倡可持續性發展,都在政府的一念之間,無論是在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還是在經濟發展中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決策,都將會給環境帶來巨大的破壞,阻礙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在此種情況下,司法保障政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具有相當的急迫性和實用性。“一個靈敏、有效的權力監控機制,其事中矯正功能,能夠對偏離正軌的權力行為予以及時的矯正與補正,保障各級公權力的正當行使。”[ 林呂建:《權力錯位與監控》,中國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頁。]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正是對相關行政部門功能缺失的必要矯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