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基本特點 基于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積極作用,我國也有相應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但由于起步晚,發展尚且不算完善。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立法的相關規定里,查閱相關法條,可以總結出其特點。 1.我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實行公有制 我國目前對自然資源產權主要實行公有制。依據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森林、礦藏等資產性資源的所有權都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人們自原始社會以來就從自然資源的開采中獲取生產生活所需,直至今天,自然資源如煤炭、礦產還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正由于自然資源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意義巨大,所以對其實行公有制。國家或集體掌握自然資源所有權,有利于對關乎國家經濟命脈的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為其進行社會發展和建設提供了基礎的物質條件,從而拉動整個社會的發展。 2.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主體較廣泛,且有相應的產權交易制度 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雖然歸國家公有,但實際上其處置權利并非由國家單獨掌控。依據法律規定,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等。相對于所有權的特定來看,使用權權利主體更廣泛。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進一步明確,對資源的需求和利用方式都變得多樣,因此要實現自然資源的物盡其用,就需要分散使用權,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土地資源產權制度為例,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取得 ,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并相應建立了土地產權交易制度。這樣有利于資源更好的進入市場。過去我國的自然資源使用權主要掌握在國家手中,由政府來進行宏觀調控,但是由于自然資源的特殊性和多重價值性,事實證明這種國家主導的形式不僅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利用率低,還容易造成腐敗,要使資源用在該用之處,關鍵還是要依靠市場的作用,意識到了這一點,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漸漸成為了我國環境制度建設的核心。2013年我國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會公報就明確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目前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建設尚不完善,但在具體實踐中還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確立較晚,由于制度優勢,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看來,制度建設不是很完善,還存著許多的缺陷,需要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1.自然資源產權權利范圍模糊 首先就自然資源所有權來看,我國實現自然資源公有制,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大致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但是具體哪些資源歸集體哪些資源歸個人所有表述比較模糊,權利劃分不是很清晰。我國資源所有權目前主要的還是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在國家所有覆蓋廣闊的對比下范圍較小,且有被國家吞并的趨勢;其次,自然資源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之間存在一些矛盾需要解決,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天然的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以公家身份出場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處于相對強勢的行政地位,居高臨下,不利于自然資源使用權人的權利保護;最后,就自然資源使用權來看,沒有明確的使用界限。有些市場價格不明確的自然資源,如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原資源等,加上本身的公共性較強,即使建立了一定的產權制度,在權利界定不清晰的情況下,還是存在著“公地悲劇”的現象,缺乏具體有效的法律限制,在很多情況下被默認為公共物品而被隨意使用。這與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建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配置資源實現其經濟價值的目標還是相差較遠。 2. 我國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過于重視行政手段而忽略自然資源產權的物權屬性 使用權的取得是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核心,自然資源使用權從性質上來看,是使用者對原本屬于國家或集體的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應當屬于用益物權的范疇。然而現在對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調整,還是更多適用行政手段。我國民法上目前對于水權,狩獵權,放牧權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內容效力的規定尚且不算完善,行政性授權還是缺少一定的權利依據,行政手段是取得使用權的途徑,然而卻缺少相應的民法基礎,這樣對后續的責任追究和權利范圍的確定不利。 就使用權的獲取途徑而言,我國主要依賴于政府批示。這種形式下人為因素過多,容易導致腐敗,政府權責劃分不明,并且效率低下。以上這些,使我國目前獲取使用權標準難以得到嚴格執行。并且在政府的過度干預下,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市場難以形成,阻礙了自然資源通過市場來進行合理配置,自然資源利用率還是低下,資源的交易價格還是不能反應其合理價值。 3.我國資源產權制度的重心有所偏差 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建立以是以土地和礦藏為藍本建立的,目前這兩種自然資源的產權規定相對完善一點,而這兩種制度的設立主要考量的是土地和礦藏經濟價值,在這種模式下,我國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更多的重視的是自然資源經濟價值的開發,它的環保目的相對較弱。法律雖然規定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現實操作性較弱,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當然包含一定的經濟目的,這是法律不能否認的,應該注意如何協調經濟與環保之間的關系。 (三)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缺陷解決的探析 www.628tf.com 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基礎權利范圍劃分不清晰,過于重視行政手段而忽略民法調整。要真正建立起完善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實現其保護環境的功能,就要重視這些問題,針對性的尋找解決的途徑。 在所有權上,對緊缺性的自然資源,應該完善立法,將其確定為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并明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界限,不使國家所有侵吞集體所有。對于不那么緊缺,且相對需要人開發的自然資源如荒山荒地,可以開放所有權,適當允許這些資源種類的所有權的流轉。 在使用權和所有權方面,由于國家和集體對其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來實現的,比如草原資源使用權的取得,就是通過自然資源所有者通過行政手段來授予分配的,這樣自然資源使用權人從所有權人從獲得權利達成契約的一開始,就處于地位不平等,權利狀態不確定的處境。所有權者隨時可以收回權利,而自然資源的開發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隨意的權利更迭不利于環境的保護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因此需要劃清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范圍,避免所有權人對使用權人的過多干涉;目前我國需要優先解決環境使用權期限較短且不穩定的現狀。延長并保證自然資源使用權人的使用期限。 在自然資源的使用上,公共物品和自然資源之間的差別一定要被明確劃分,通過價格機制來調整使用成本,對稀缺資源要引導市場合理定價,運用稅收等手段引導市場價格,使其正確反應出自然資源的稀缺性。加大對企業開發行為的稅收征收力度,使其謹慎開發利用行為。同時依據企業在開發中的不同表現,征收不同等級的稅,對事先重視保護的單位給予一定的優惠,促進企業主動采取環保措施。 在自然資源管理方法上,減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法律對權利的規定, 權利界限的明晰是使用的基礎。面對我國現在自然資源權利邊界模糊的現狀,需要明確其物權屬性及內容范圍,重視法律對其的保護。 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主要是一項依賴市場的制度,因此在實踐中政府不需要進行過多的干預,關鍵要引導自然資源進入市場,建立合理的價格交易機制,過多的干預不僅打壓市場活力,還容易造成機關腐敗,增加社會成本。要改變民事調整手段對行政手段的依附狀態,合理運用民事手段調整自然資源的利用。 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設置上,將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核心慢慢調整到保護環境上來社會的長足發展離不開一個良好的環境基礎和豐富的資源儲備,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的國家遲早會走向衰落,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要重視環境的保護,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對環境保護意義重大,要更好的發揮這種優勢,將制度設計重心調整到保護環境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