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位置: 三億論文網 > 免費資料 > 免費論文 > > | 實習報告 | 開題報告 | 寫作技巧 | 任務書 | 謝詞致謝 | 答辯資料 | 調查問卷 | 參考文獻 | 免費論文

      出資瑕疵的股東資格認定

      更新時間:2018-11-06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在實踐中,成為股東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可以通過向公司注資成為公司原始股東,第二種是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股權而繼受成為公司股東。由于出資瑕疵問題主要發生在原始取得這種方式下,所以這里也主要討論原始取得時的出資瑕疵股東資格的認定。

      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范健教授從一個股東所應具備的特征入手,主要從實質特征以及形式特征兩個方面來著手判斷投資者是否能成為公司股東。實質特征主要包括認繳出資、依法繼受股份、取得出資證明書及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形式特征則包括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實質特征用來解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式特征用來解決公司以外第三人對股東資格的認定[[[] 參見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305頁]]。因而,在具體案件中應該要綜合考慮以上兩個特征來對股東資格進行認定。沈貴明教授認為要想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素:1、實質上出資;2、具備外觀表現形式。只出資而不具備外觀表現形式,不能取得股東資格,比如說隱名股東問題;只具備外觀表現形式而沒有出資,也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兩者缺一不可。這里可能大家有個疑問,比如說受贈取得股份的股東其本人實際上沒有出資,難道就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嗎?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雖然通過受贈方式取得股份的股東其本人沒有出資,但是其享有的相應的股份是贈與人已經出資的,因而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參見沈貴明著:《股東資格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72頁。 ]]。這兩種認定方法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需要出資并取得外觀表現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目前實行認繳制,所以在出資上只需要認繳即可。綜上所述,股東資格認定的兩個條件是:1、認繳出資;2、具備外觀表現形式。

      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記載以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都能從外觀上表明股東資格,但在實務操作中,常常在這些外觀表現形式間發生矛盾。例如可能在A外觀文件上有載明a股東的名字,但是B外觀文件上相對應的股權卻載明b股東的名字,這樣往往容易導致股東之間發生糾紛。那么這些文件之間發生沖突時,哪個文件才是法定的外觀表現形式,到底誰才具備股東資格?

      出資證明書是用來證明投資者依法向公司實際出資的證明文件。《公司法》第31條第1款只是規定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而未直接規定享有股東權利。筆者認為出資證明書只是起到證實出資的作用,僅適用于向公司出資的情況下,對于之后股東轉讓股權等情形沒辦法證實。正如上文中范健教授提到的取得出資證明書應屬于實質特征,在股東資格認定條件中應屬于第一個條件即“認繳或者實際出資”。在實踐中在公司設立時,公司會向出資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但是該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并履行相關手續時,該投資者就不再是公司股東,但是出資證明書仍然在該股東手中,,如果以此來作為判斷股東的外觀形式,則會發生混淆。所以,出資證明書作為外觀表現形式的一種,不足以依法用于確定出資人在公司的地位。

      股東名冊是載明股東姓名等相關事項,表明股東與公司關系的必備文件。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其內容包括股東的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證明書編號,同時規定了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有權行使股東權利。所以,筆者認為股東名冊是投資者成為公司股東的法定外觀表現形式,這一做法商法外觀主義的原理相契合。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體發起人(或全體股東)依法共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管理者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者之間關系的公司內部活動準則,是公司必不可少的綱領性文件”[[[] 引自顧功耘主編:《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二版,第99頁。]]。在貿易往來中,商事活動主體也主要通過公司章程來了解公司的相關事項。因此,公司章程的記載是外觀表現形式的一種。但是對于公司章程的記載是否能夠用來認定股東資格,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沈貴明教授認為公司章程的功能不在于認定股東資格,其作為公司的憲章,基本功能在于規范公司內部治理,只有在喪失股東名冊的情況下對發起人的股東資格具有外觀價值[[[] 參見沈貴明著:《股東資格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142頁。]];范健教授則認為本質上公司章程對股東的記載能夠認定股東資格,但不能作絕對化理解,可能存在與其他文件不一致時,應讓位于效力更高的文件[[[] 參見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頁。]]。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記載具有認定股東資格的價值,但是需要考慮到司法實務中修改公司章程的困難程度。我國《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由于這種嚴格的修改程序,如果股權實質發生變更時,極有可能導致公司章程上的股東記載事項未做變更,容易產生股東資格認定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在各種外觀形式發生沖突時,應將股東名冊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法定文件,在缺失股東名冊的情況下,其他外觀形式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確認股東資格的價值。                        

      公司登記機關的記載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執行機關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部門進行公司法人申請,從而取得公司法人地位。根據我國法律可知,我國對股東姓名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實行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股東名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只是公司登記眾多事項中的一個事項,并且該事項的登記不是法定必要事項,未將部分股東名字進行登記不會導致工商登記無效,喪失法人人格。只是如果未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則該股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否認股東的資格。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以上這四個具有外觀表現形式特征的文件中,股東名冊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法定文件。只有在股東名冊缺失的情況下,其他三種記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外觀表現形式的作用,用于證明股東資格。

      www.628tf.com

      (二)出資瑕疵股東是否能取得股東資格

       

      對于出資瑕疵股東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取得股東資格問題,理論上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肯定說”的看法是股東出資瑕疵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并不代表該瑕疵股東就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否定說”的看法是出資作為投資者成為股東的前提條件,是股東所必須履行的義務,沒如果投資者沒有出資或者出資瑕疵則構成根本違約,其認繳出資取得的股東地位應該被剝奪,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引自束景明:“試論出資瑕疵下的股東資格及其法律責任”,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4(上)。]]。筆者持出資瑕疵和是否能夠取得股東資格之間沒有對照關系的觀點。首先,根據上文論述的股東資格認定標準,股東只要認繳出資并登記于股東名冊即具備股東資格,而是否實際出資或者出資上有瑕疵與取得股東資格是沒有關系的。其次,股東認繳出資后就負有向公司交付財產或者辦理財產變更手續的義務,這種物權變動是基于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而產生的,股東未履行物權變動行為的義務將產生的是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但并不喪失股東資格。最后,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國《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不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除應向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以外,還需要對其他已經全部履行出資的股東負擔違約責任。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出資瑕疵股東所承擔的是繼續履行出資的義務和違約責任,而并不否認股東資格,兩者之間并沒有對照關系。

      因此,出資瑕疵與是否能夠成為股東、取得股東地位之間是沒有因果關系的,出資人只要能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應當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