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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立法現狀

      更新時間:2018-11-07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第一節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國外立法概況

       

      1962年《寂靜的春天》觸動了人們沉睡已久的環保意識,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正式提出了環境保護的概念。

      作為最早實行循環經濟的國家之一,德國從20世紀50年代起相繼制定了《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包裝廢棄物處理法》、《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 馬艷艷:《論我國城市垃圾處理的法律對策》,《知識經濟》,2013年第7期,第71-72頁。 ],并于1996年頒布實施《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徹底將封閉式資源循環理念推廣至所有生產部門,以循環經濟模式最大化利用廢棄物,輔助以部分無害化處理。

      日本于2000年12月6日制定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旨在抑制廢棄物產生,控制天然資源消耗,并最大程度減輕環境負荷。同時,另下設《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最值得一提的還有針對不同主體特設的《綠色采購法》和《容器和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等,不難看出日本在立法上是采取盡可能詳細的列舉模式來細化循環經濟的每一個步驟,當然也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聯邦制的美國于1965年制定了《固體廢物處置法》,后經過多次修改,命名為《資源保護和回收法》。在1989年,美國加州通過了《綜合利用廢棄物管理法令》,力圖從源頭上將廢棄物進行削減和再循環。

      立法模式上,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是單行法立法模式,但有所不同,日本是先總后分的立法過程,而德國是在各領域先有相應法規后有整體性法律。美國則是采用混合立法模式,沒有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或資源再生法。

       

      第二節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國內立法概況

       

      一、現行法律

       

      當前我國立法中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基礎性的法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4年4月24日以主席令第九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該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效力持續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固廢防治方面,我國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現行的是2016年11月7日的修訂版本。另外,我國還頒布了兩個促進法,一個是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一個是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方面,主要是1992年6月28日頒布并在2017年3月1日修訂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此外,2009年,我國有針對廢棄電器等專門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三、部門規章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環境保護部于2016年5月16日共同頒布《清潔生產審核辦法》

      ,該辦法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由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2月15日通過,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而在2015年5月4日,建設部于207年4月28日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也進行了修訂。

       

      四、地方法規與規章

       

      因地制宜的,我國各個城市先后制定了符合本地特色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于2011年11月18日通過,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辦法在2010年12月20日修正并重新發布。同時上海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2017年1月1日《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最新的,廣州于2017年4月13日公開《廣州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五、國內概況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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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法律體系的建設始于20世紀90年代。[胡碧瑋,張瑩瑩:《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的法律探討》,《特區經濟》,2015年12月,第34頁。 ]2016年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的兩次論壇中,修訂循環經濟法作為重要議題為廣大專家學者熱烈討論,主要思想為,現有的循環經濟立法不能滿足當代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與治理需求,應結合減量化、資源化、生產者責任、行政主管明確、法律協調互通、領域細分、母子體系等思想進行修訂。這樣的需求也正是中國建設兩型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一環。但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面,綱領性的條文仍有所缺失,僅有的條款也是停留在原則上而缺乏可操作性[王 群,張敘原:《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法律化的措施》,《經濟與法》,2011年第1期,第70-71頁。]。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只是在第四十二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有提到對城市生活垃圾“實施無害化處置”。而在基礎性地位的《環境保護法》中,也只在第三十七條簡單提出地方政府應當采取相關措施組織推動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而在后續條文中并沒有相應的垃圾分類處置的法律責任約束,僅僅是對無害化處置有法律責任的約束,而無害化處置和垃圾分類處置還是有很大不同的。而在部門規章上,我國在垃圾分類處置方面是有欠缺的,雖然是有建設部主持施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但是我們一直都強調行政部門的協同運作,在部門規章上沒有明確的協同工作的引導,也是成了實踐中行政部門之間推卸責任的借口。并且從部門規章到地方法規與規章,特別在行政方面缺乏連貫性,垃圾分類處置的監管責任有斷層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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