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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主要方式

      更新時間:2018-11-07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第一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式的選用與局限

       

      一、處置方式選用標準不統一

       

          我國目前主要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方式有填埋、焚燒和堆肥三種。我國長期以來主要是采取填埋為主的模式,近年來逐漸向以焚燒為主,輔以填埋、堆肥的模式轉變。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式遵循垃圾分類處理的原則——“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對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種類別進行了細致的分類處置規定,鼓勵回收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配合進行回收處理,餐廚垃圾的就地環保處理。該條例第十四條則是針對垃圾焚燒處理有一個單獨的促進條款,推動垃圾焚燒場所的新增。因此杭州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式的相關條文所反映出的側重點基本與中央指導思想一致,在分類的基礎上依托較發達城市的地位率先推動垃圾焚燒的發展,但對適于焚燒的生活垃圾的種類缺乏法律規定[ 黃潤源:《論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立法的生態化》,《學術論壇》,2010年第3期,第160頁。]。銀川市在此方面則顯得有些失衡,《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在第二十四條花費較多文字陳述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餐廚垃圾的就地處理,卻對生活垃圾的末端處置方式選擇只字不提。廣州的最新規定與杭州總體相似,不做贅述。而北京和上海則在垃圾分類處置方式的條款上不走尋常路,《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九條突出科技對垃圾分類處置的影響,并強調“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不同于杭州側重垃圾焚燒的行文,在指導性上要略優于杭州。上海則巧妙的運用因地制宜的思想提出處置方式和場所的選擇要按照“就近、經濟”[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的原則進行,可是在循環經濟理念和3R原則上就顯得不那么切合。

       

      二、垃圾混同焚燒的局限性

         

      三種主要垃圾處理方法中,最常見的方法是填埋,但是該種方法存在垃圾消化周期長、分解能力弱和環境二次污染等問題。其次就是焚燒,但是我國目前由于垃圾分類工作不到位,使得大量垃圾處于混燒狀態,降低了垃圾的可燃度和燃燒效率,對不易燃燒、自身燃燒性差的垃圾還必須添加助燃劑,使得垃圾焚燒的成本居高不下,并且垃圾焚燒后的飛灰處理和污水處理也是兩大問題,“焚燒不是資源化的方法,因此只有對于沒有回收利用價值、可以回收具備熱值的廢物進行焚燒才比較合理”[ 陳毅:《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現狀及能源再利用對策》,《資源節約與環保》,2015年第1期,第20頁。]。從地區上來看,有經濟和技術條件的城市處理方式的重點在于垃圾焚燒,特別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輔以高溫堆肥技術和衛生填埋技術,但是在欠發達的地區,填埋依舊是垃圾處置的主要手段。

      二惡英物質是垃圾焚燒的主要污染物,其毒性是砒霜的900倍,一旦進入人體 ,可以損害多種器官和系統,由于難以降解長期繼續在人體內最終致癌,而垃圾焚燒飛灰中,垃圾焚燒產生二惡英90%都包含在其中。早在2008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就明確規定,飛灰只有在產生地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轉移處置。中國環境科學院研究員趙章元也表示即使達到現有的垃圾焚燒國家標準,也不是可以完全放心的焚燒。雖然垃圾分類處置不能完全的阻止二惡英的產生,但根據發達國家的實踐,垃圾分類處置能有效的最大化的減少其產生。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條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方式有做相關規定,但是規定要求僅提出處置的技術水平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處理規范,并沒有明確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一定要采取分類的措施。

       

      第二節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式的法律完善

       

      一、立法應當更加強調科學性和指導性

       

      由于立法的規制對象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方式,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就一定要立足于實際狀況和科學研究成果去分析法律能在其中發揮怎樣的作用。我認為有關處置方式的條款行文應當偏框架性和目的性,畢竟立法是對具體行為作出指導和指引,而不應當越俎代庖的去羅列如何具體的進行處置,法律要做的只是告訴人們如何去做正確的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的選擇。

      國務院辦公廳已經于2017年3月30日發布了《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其中重點突出了強制分類的要求,對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分別做了收運處置上的規定。其中對有害垃圾強調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處理,同時推動骨干環保企業參與全過程和終端處置設施在城市的普及;對易腐垃圾主要強調處置環節的監控;對可回收物提倡資源化處理。同時該辦法主張完善與垃圾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理設施與探索建立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如水泥窯混同處理方式等。該方案的發布使得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邁出了新的探索步伐。

       

      二、統一并嚴格處置方式選用的法律要求

       

      日本有關垃圾處理的辦法大多在《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 江秋鳳:《日本城市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對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科技傳播》,2016年第10期,第140頁。],而我國明顯缺乏總的專門的垃圾處置法律。細化來說,一方面是要在立法中體現源頭分類與末端分類的同種重要性,不能大書特書投放環節和收運環節的分類而忽視了處置環節的分類工作;一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當是作為不同處置方式的共同的不變的總要求進行呈現;更重要的,在基礎性的法律中,我們需要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被重視的程度。

       

      三、以法律打通高校科研與企業實踐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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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稱城市發展的靜脈產業,合理消納城市廢棄物的產業是垃圾分類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垃圾無害化和資源化的程度,一些發達國家早已憑借著強大的靜脈產業園區在垃圾分類上遙遙領先于中國。[ 參見石磊:《推進垃圾分類的法治應對策略》,《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2017年第10卷第2期,第21頁。]因此我們需要打通高校科研與企業的垃圾分類技術運用渠道,不僅要進一步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換法》,還應當出臺更多詳細的配套法規和地方政策,如出臺政策,高校先進的垃圾分類處理技術在技術運用流程上可簡化行政手續,企業優先運用高校新技術的可以享受相應政策優惠,或者鼓勵高校與企業“一對一”、“一對多”的合作模式,一方面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提供新技術,另一方面直接為環保企業輸送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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