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愈和柳宗元都是中唐時期偉大的文學家、政治家、思想家,自晚唐“韓柳并提”以來,世人對二人的高下之分莫衷一是,總體趨勢為從“韓贊”說過渡到“柳贊”說。本文從二人豐富的法律思想切入來分析這一轉變的原因。他們的立法思想充分受到了“法律起源論”這一哲學命題的影響,韓愈信奉唯心主義天命觀,而柳宗元則堅持建立在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君子受命于生人之意”觀點;對于執法手段和執法對象,韓愈主張“德主刑輔”,法律適用對象主要是人民,柳宗元則主張禮刑并行,強調“吏為民役”,法律適用人人平等;他們的法律思想還包含一些對于一些司法制度的看法,韓愈相信萬物有靈,認為生殺“宜順時氣”,柳宗元則從社會現實出發,提出“賞罰務速”,對于定罪原則,韓愈主張與其“德主刑輔”思想相對應的“原情定罪”原則,而柳宗元為了維護法律權威,堅持嚴格法定刑主義。對比之后,可以發現韓愈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了儒家經典主張,更加符合封建君主統治的需要,而柳宗元以唯物主義和以民為本為特征的法律思想則更加進步,受到了近現代人的認可。這是幾千 年來從“韓贊”向“柳贊”轉變的重要原因。
導 論 (一)研究目的 韓愈和柳宗元生活在同一時期,皆為“唐宋八大家”之一,具有極高的文學造詣 ,同時他們也是偉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二人在政治上針鋒相對,私下卻又惺惺相惜,世人對他們之間的故事津津樂道的同時,也免不了對二人進行種種比較。后人一致認為他們的文學成就難分軒輊,而對其思想境界的高低評價卻經歷了一個大起大落的過程 。唐之后,人們對韓愈的評價要高于柳宗元,如清代張伯行在《柳文引》中稱:“柳非韓匹也。韓于書無所不讀,于道見其大原,故其文醇而肆。柳自言其為文,以為本之《易》、《詩》、《書》、《禮》、《春秋》,參之《谷梁》、《國語》、孟、荀、莊、老、《離騷》、太史。其平生所讀書,止為作文用耳。故韓文無一字陳言,而柳文多有摹擬之跡。是豈才不及韓哉?其見道不如故也[ 清張伯行:《唐宋八大家文鈔·卷四·柳柳州文》]。”而自從近代以來,“揚柳抑韓”之風漸盛,柳學大師吳文志先生所著《柳宗元評傳》一書就具有濃厚的“揚柳抑韓”傾向,胡懷琛在《韓、柳、歐、蘇古文之淵源》中也評價道:“就思想而論,柳文實勝于韓文[ 楊達榮:《論韓柳—韓柳哲學、政治、文學觀之比較》,載《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本文意在探究出現這一轉變的原因所在。 (二)研究現狀 “韓柳并提”向來是學界熱門話題,二人無論是成就還是經歷都無比相似,他們彼此之間的關系也十分微妙,他們在有生之年,對政治、哲學、宗教、文學等等各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爭論,同時也互為知己、惺惺相惜。筆者在《中國知網》檢索了關于二人的文獻,發現學界對他們之間的研究包括文學成就、史觀、佛教觀、道統觀、哲學觀、政治觀、民本觀、經學觀甚至于二人之間的友誼等等各方面。其中涉及探討“韓贊”說向“柳贊”說的轉變,主要包含三類觀點。 第一,關于哲學觀。學界向來將柳宗元歸為堅定的唯物主義者,而韓愈則為儒家唯心主義天命觀的代表。因此從這個角度講,柳宗元思想要比韓愈進步的多。如孫以楷的《論韓柳哲學思想的斗爭》、劉知漸的《韓愈、柳宗元哲學思想的異同》等文。 第二,關于民本觀。韓愈的“誅民”一說向來為人詬病,而柳宗元則提出了“吏為民役”的主張。龍國慶的《細品韓柳話民本—韓愈、柳宗元民本意識之比較》認為“造成二人身后大起大落的關鍵在于民本”;張輝的《中唐文人法律思想探析—以韓愈、柳宗元和白居易法律思想為代表》一文中也批判了韓愈、肯定了柳宗元的思想。 第三,關于史觀。何廣中的《柳宗元與韓愈史觀比較》一文認為韓愈的封禪觀、作史觀以及史德符合當政者的利益,高度贊揚了柳宗元的“尊民”史觀。他認為韓愈思想占據上千年的統治地位就在于此,過去“軒韓抑柳”離不開“尊君抑民”思想,而到了近代,柳宗元的“尊民”思想才受到了重視。 筆者認為無論是單獨比較二人的哲學觀、民本觀或者是史觀,都過于片面,不能夠完整的表明柳宗元的思想進步之處,即使是完整的從各方面分別一一對比,如楊達榮的《韓柳—韓柳哲學、政治、文學觀之比較》,稍顯孤立,欠缺一定的系統性。 (三)研究視角與所需材料 1.研究視角www.628tf.com 韓柳二人都生活在安史之亂后的中唐時期,當時藩鎮割據,宦官當政,皇室貴族沉迷佛道,導致朝政混亂,貪官橫行,社會動蕩不安,各種法度已然成為擺設。在這樣的背景下,深受儒家“濟天下”思想熏陶的士大夫階層開始尋求各種挽救唐王朝統治的途徑,其中又以韓柳二人最為典型。二人皆飽讀詩書,又心懷天下,仕途也同樣經歷了大起大落。這樣的經歷,使得二人都認識到了法律對于穩定社會秩序所不可被取代的作用。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已經經過大量學者的研究,但由于韓愈堅持儒家“道統論”,鮮有人看到他對法律尤其是嚴苛的刑法的重視。并且二人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其哲學觀和民本思想基礎之上的,與二人的政治觀、史觀等息息相關。這些思想零散的分布在其著作當中,但涵蓋立法、執法、司法等等方面,不可謂不全面。筆者認為法律思想能夠綜合反映兩人思想的獨到之處,系統的比較二人的法律思想可以得知為何人們對柳宗元的評價會日益超越韓愈。 2.研究所需材料 韓柳二人的思想主要分散在他們的著作--《韓昌黎文集》和《柳河東集》當中,體現韓愈法律思想的文章主要有《原道》、《原性》、《天說》、《送浮屠文暢師序》、《復仇狀》、《潮州請置鄉校牒》等文,體現柳宗元法律思想的文章主要有《封建論》、《駁復仇議》、《貞符并序》、《天說》、《斷刑論》等文。看似十分零碎,但大致可以將二人的法律思想劃分為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立法”并非現代意義上的民主立法,實質上古代的法律就是君主一家之言,這里的立法實質上就是二人對于君主立法權力來源、以及立法需要考慮什么因素的看法;執法主要包括二人對于執法手段和執法對象的看法;司法方面則是二人對于一些司法制度如時效制度和定罪原則的看法。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獻研究法,通過搜集、整理、理解韓柳二人的著作以及閱讀期刊論文,總結二人在三個方面之間的差異,在此基礎上明晰從“韓贊”到“柳贊”的轉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