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蘋果與佰利的外觀設計侵權糾紛再次引起了人們對外觀設計的關注,起初,北京知識產權局認定蘋果手機(iPhone6)侵犯了佰利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隨后,蘋果公司上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經審理后撤銷了該處理決定,判定蘋果公司未侵權。 該系列糾紛的焦點是佰利(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有效以及蘋果公司是否侵犯了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在蘋果公司就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中雙方的爭辯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1.涉案專利是不是現有設計;2.手機的哪些設計是容易引起關注的部位;3.手機外殼的設計空間是大是??;4.慣常設計的組合能夠構成新設計。在蘋果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一案中,法院審理的重點主要在于:1.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專利的區別設計是否為功能性設計;2.涉案專利與訴侵權專利的區別是否對整體視覺效果有顯著影響;3.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看,兩者是否存在著其他容易察覺到的明顯區別。 兩家公司的專利糾紛雖然已經告一段落,但其中有關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標準仍引人深思,尤其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雙方爭議的焦點。要弄清楚蘋果佰利外觀設計侵權糾紛的始末,就必須要對外觀設計做進一步的探究。 因此,本文以“論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為題,從不同方面對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進行論述,并結合司法案例進行分析。 www.628tf.com 一.外觀設計的基本概念 (一)外觀設計的概念 外觀設計通過對產品做出的新穎美觀的外在式樣來促使消費者產生購買欲望,促進產品銷售,從而增加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正因如此,大多企業愿意投資于外觀設計領域,以加強產品外觀設計的創新;很多國家也傾向于以權利保護的方式激勵新設計的應用。[ 馮曉青 劉友華 著《專利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頁。] 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008年的《專利法》第二條]日本《意匠法》中的定義也與之類似。[ 日本的《意匠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由物品(含物品的構成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能夠引起視覺上美感的設計。]各國對外觀設計定義的表述有所差異,但對外觀設計的特點及要素的要求大都一致,包含了形狀、圖案和色彩三要素,這也是外觀設計能夠受到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可能性條件,這些要素的組合與商標和作品的構成要素會存在重合。 (二)外觀設計的特點 1.外觀設計必須應用于產品之上。這里所說的應用于產品之上,是指和產品結為一體,因此外包裝設計不在其保護范圍之內。 2.外觀設計以視覺美感為目的,而不是以追求實用功能為目的。[ 劉春田 主編 《知識產權法》 (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頁。]首先,美感判定有強烈的主觀性,對外觀設計的美感要求不宜過高。其次,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美學思想,不是技術思想。 3.外觀設計要適合于工業應用。外觀設計的保護不能延及帶有設計者的創作激情的作品中反映出的作者的感情,因為它是無法通過工業手段復制的。這里的工業應用是指該外觀設計可以通過工業手段大量復制。[ 劉春田 主編 《知識產權法》 (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6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