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群體中較為受到關注和愛護的一個弱勢群體,世界各國在立法時都有針對未成年人專門立法或者設定特別條款,各個國家都希望通過專門設定的法律給予其優先的保護。我國不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制定專門的條款,還專門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借以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 然而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地提升, 2016年年除,廣州番禹一名涉嫌奸殺11歲女童的19歲男子被媒體曝出,他未成年時就曾掐死過同村4歲男童,因未滿14周歲二免于刑罰。后來他又捅傷一名6歲女童,準備將其扔河里淹死時被村民發現。2015年12月,湖南邵東一高中學生當著其母親面捅死班主任,而在此前兩個月,仍是湖南邵東,三民中小學生入室搶劫并殺害了一名52歲女教師,因都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最后被送往工讀學校。 問題在這里凸現出來,我們的法律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已經有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我們是否忽略了一些東西,比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是否合理,又或者對未成年人犯罪者后續的教育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需要改進某些制度用來專門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的加深。對于目前社會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加重處罰的呼吁,我們需要思考究竟該如何有效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情況,既可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也可以有效解決現在未成年人犯罪激增的問題。 一、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概念 1.1 未成年人的概念 要想探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同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劃分也有所不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日本的《少年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謂少年,是指未滿二十歲的人”,本文內容主要是探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相關問題,因此,本文中未成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之規定,指的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1.2 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對犯罪的定義有實質定義和形式定義之分,按照目前觀點,犯罪的實質概念更為合理,即犯罪是指對法益具有侵害性或者威脅性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有三,包括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鑒于本文研究主體的特殊性,很多未成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因為其不具有責任能力而不承擔責任,所以本文中犯罪也指客觀違法層面。[ 陳興良:《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8~22頁。]由于未成年人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以及對外界的認識辨認能力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相對于成年人犯罪更加復雜。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由此分析,我國《刑法》根據年齡不同進一步將未成年人犯罪劃分為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個層次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僅對八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層次是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賈宇:《中國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4~76頁。] 由上述規定可以得出狹義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即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行為,它以我國《刑法》規定的十四歲為起點追究刑事責任。 廣義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從犯罪學角度考慮的,它在狹義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基礎上加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這一塊,但是年齡的起算點說法不盡相同。有學者認為從八歲起算,也有認為從十歲起算,考慮到大多數未成年人從十歲左右開始逐漸從幼稚發展成熟,辨認控制能力加強,由兒童成長為少年,并且實踐中很多未成年罪犯都是從十歲開始有劣跡,因而個人認為十歲確實更適合作為起算點。那么由此得出廣義的未成年人犯罪指十至十八周歲所作出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楊麗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www.628tf.com 1.3 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即法律對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后所給予的所有有關懲戒、處罰等內容的規則,世界上有的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來確立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也有國家通過不同法律中的條文共同構建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我國除了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有相關的規定,還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些法律及法律條文共同構建了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它涉及定罪、刑罰裁量及執行等多個方面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