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原則
未成年時期是一個人成長發育最重要的時間段,這一階段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發育,辨別是非能力較弱,自控能力相對較差。對此,法律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都有對未成年人一定的傾斜,便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這些法律條文中都體現了一定的原則,具體如下: (1)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也有相同的表述。這一原則是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首要原則,它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態度,堅持以教育、拯救為主,懲罰為輔,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手段不足時,輔之以刑罰。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實踐中一直采用這種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手段,它符合現代法律所體現主流精神,以懲罰為目的的法律已經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矯正和挽救?,F代法律在維護社會安穩的同時,更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給予他們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這一理念,尤其是對于身心正在發展的未成年人。這一原則要求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盡量通過非刑罰的懲罰方式來教育,拯救他們,對于犯罪情況惡劣的,也要在適用刑罰的同時,教育、感化他們,使得將來能夠正常的融入社會開始新的生活。[ 張忠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 處罰從寬原則 處罰從寬原則,指在對未成年犯罪者進行處罰時,法官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還要結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況,以及以往該未成年犯罪者的表現進行定罪量刑,既包括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者定罪判刑要嚴格遵守法律,從輕減輕處罰,也包括在判處刑罰后相對于成年犯罪者給予一定的優待。 這個原則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在發育,他們社會經驗不足,對法律了解也不夠,并且他們的犯罪相嚴重程度對于成年人較輕,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劣性相對于成年人也小的多,所以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相關因素,例如犯罪時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嚴重程度等,然后對其進行綜合評價,最大程度的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便于他們將來更好的在社會中立足、發展,因而在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劉宇燕:《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完善》,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
2.2 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內容
(1) 定罪 定罪指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確認和評判。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規定主要體現在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它根據年齡把未成年人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對于所有的犯罪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個層次是十四周歲到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僅對第十七條規定的八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層次是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定罪方面,僅適用于第二第三兩個層次。對于第二個層次的未成年人犯罪進行定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未成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包含的該八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應的罪名進行定罪,即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這幾個罪名進行定罪;對于第三個層次的未成年人來說,由于他們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負刑事責任,因而對他們的定罪可以是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 量刑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首先分析我國《刑法》規定的可以對未成年人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對于主刑,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可見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再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無期徒刑不存在從輕處罰,所以實踐中一般對于應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人,都減輕處罰變為一定刑期的有期徒刑;其他的三種主刑都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對于附加刑,實踐中雖然大多數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財產,但是可由其監護人根據監護有關的規定進行賠償,因而財產刑是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再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五十六條和五十七條的規定,由于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僅享有其中的出版、游行等政治權利,其他的政治權利都不享有,因而可認為剝奪政治權利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僅適用罰金刑。 其次我們分析對未成年人是否判處刑罰這一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是有罪必罰的,但是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這一內容當然也適用于未成年人,結合定罪內容我們可以得出這一規定一般僅適用于第三層次的未成年人的結論。 最后是在選擇刑種的基礎上,考慮量刑幅度。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且根據《刑法》對于累犯制度的規定,累犯制度不適用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所以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在法定刑的基礎上都要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會從重處罰。 (3)執行www.628tf.com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但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由于部分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或者被免于刑事處罰,所以在此處不僅僅包括刑罰執行,還應當包括一些非刑罰措施的執行及相關措施。 對于不予刑罰的未成年犯罪者,《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考慮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八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而大部分不滿十六周歲的犯罪者最后都免于刑罰而由其父母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教養。 對于給予刑罰的未成年犯罪者,《刑法》第六十五條和第第七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累犯和緩刑這兩個制度相關內容,其中對于未成年人,不適用累犯制度,并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符合緩刑條件,就應當宣告緩刑。 對于應當判處刑罰后的未成年犯罪者,法律還專門制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并且被判處的刑罰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他們的犯罪記錄將被封存,一般不予公開,并且免除了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低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的前科報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