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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利弊分析

      更新時間:2018-11-07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3.1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亮點

       

      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是相對完善成熟的,它充分的考慮到未成年這個群體的特殊性,在立法過程中也科學合理的從各個角度選擇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我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充分考慮到了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從各個角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脆弱,于是《刑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考慮到未成年人心理脆弱,于是在《刑事訴訟法》中,法律專門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制定了更適合未成年人相關規則。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便于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照顧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第二百六十七條到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了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確保有法定代理人在場并有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同時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主體脆弱性,嚴格限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這些制度的設計既維護了犯罪后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也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

      另一方面法律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者將來的權益,便于他們將來更好的融入社會。《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制定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包括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由熟悉未成年法官審理等,并且制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些規定既保障了未成年犯罪者基本的訴訟權利,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權,便于將來更好的融入社會生活,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方面有著重大的意義。

       

      3.2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懲罰制度的不足

       

      隨著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國沒有專門有關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刑法》中并沒有專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這一塊,僅《刑事訴訟法》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有著專門的章節加以規定,缺少其他的配套法律,雖然實踐中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但是對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仍然不能很好地解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情況,我國上述有關未成年人懲罰制度中存在下列問題:

      (1) 定罪方面。

      在《刑法》制定之初,受限于當時的人們生活狀況,十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中僅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符合當時社會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的要求。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動變的很頻繁,生活摩擦變多,很多年紀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實施多種犯罪行為,并且一些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實施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非常大,加上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發展趨勢嚴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也涉及很多罪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重點問題。但是按照我國《刑法》現行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十四到十六周歲的人對八種嚴重犯罪行為以外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不能對他們進行定罪,自然也不能進行合理的處罰,使得這些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很低,這也是現在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激增的一個重要原因。

      (2) 量刑方面。

      我們先看兩個案例:黑龍江一個年僅十三歲的男孩強奸一個十四歲女孩后,法院僅判決其監護人賠償九千余元就當庭釋放,結果該男孩懷恨在心,次日晚上將受害人母親殺死,最后僅被判處一年勞教;2016年廣州一個涉嫌奸殺十一歲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爆出不滿十四周歲時掐死過同村四歲幼兒,后來還曾經捅傷一六歲女童準備將其淹死時被人發現,最后皆免于刑罰。從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現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手段非常殘忍,罪行極其惡劣,但是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罪與刑已經完全不相適應,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幾種主刑中,《刑法》明文規定了犯罪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并且在實踐中,一般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法院都會從輕判決,改為判決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在實踐中,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出去特別嚴重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最嚴重的也就是判處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后最長為25年,,但是實際上一般也不會判到最高刑期,所以罪與刑的問題顯得越發突出,關于未成年人判刑是否過輕的問題已經引發無數的爭議。www.628tf.com

      (3) 執行方面

      對于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犯罪者,由于對他們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實踐中往往他們的監護人會通過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方式換取被害人的諒解,從而可以得到從輕處理,并且我國《刑事訴訟法》還制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很容易讓一些未成年人培養成一種可以用金錢減刑的觀念,甚至可以免刑。無論是對于附條件不起訴還是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即使對其進行社區矯正,也很難真正的做到完全的教育,現在未成年人再犯率之所以增加,就是因為教育懲罰力度不足,他們感受不到法律的嚴厲程度。

      對于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者,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對于未滿十四周歲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犯第十七條規定的八種行為以外的罪行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一般予以訓誡,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并由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除此之外,并沒有其他非刑罰措施,而往往實踐中,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由父母的一部分原因,而且大多數父母在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偏向自己的孩子,那么可見,如果僅僅是這么規定很難保證對于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成效。這時候就需要針對這種情況制定一些專門的非刑罰措施,去合理有效的教育、拯救未成年犯罪者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一定的處罰,起到正面的教育效果,對未成年人再犯可以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劉宇燕:《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完善》,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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