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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審判與傳媒研究的價值

      更新時間:2018-11-07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中國的司法審判與傳媒的研究意義

      自從藥家鑫案件映入大眾的視野開始,社會傳媒越來越多的開始聚焦司法,一方面讓民眾越來越多的關注司法審判,一方面也讓傳媒和輿論過于干涉司法審判,每一個話題案件都能引起全社會的廣泛討論,每一個人都能在網上發表各自不同的觀點,從而導致了社會輿論紛紛,反響強烈,反而對司法的正常運行造成了一定的干擾。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于研究兩者之間的關系和矛盾,著手于解決兩者之間的問題。

      1. 中國的相關案例

      就比如,藥家鑫案件中,部分傳媒對于該案的一些報道超過了一定的合理界限,其言辭激烈和指向明確的態度,不僅不符合媒體應有的素質要求,更成為阻礙了司法審判的公正——要知道,雖然該案經過了審理的流程,但畢竟最終的結果還沒有宣判。就此而言,從法理上講,司法權尚處于行使過程中,案件也仍未有定論,因此媒體就不應越俎代庖,就急著在法院宣判之前給出自己的所謂的“判決”。無論是出于所怎么樣考量,還是據于刑事審判條例,都只有法院能夠做出判決,而不是傳媒能做的。但是對于該案,大多數人都僅僅關注于案情本身和關于藥家鑫的判決,而忽略了傳媒營造的大規模的輿論會對未來的司法審判產生怎樣的影響。

      雖然對于“藥家鑫案”的關注,大多數媒體或許只是單純出于輿論監督的目的,但他們卻從內心深處忽視了自己對于司法獨立性的尊重和敬畏,從而給予了社會民眾一種法院就應該按照我自己的觀點來判決的錯誤觀念。實際上,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傳媒與民眾也擁有著相應的監督權,來組織司法權的不合法使用,從而損害社會的公平正義,進而對憲法的精神產生了違背的現象。但傳媒在行使監督權的時候,要把握好限度,要明了監督的邊界,避免在監督的時候因越界行權而擾亂司法獨立性,影響司法公正。

      因此,司法審判和傳媒之間的關系,也確實引起了社會上一些有識之士的關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就在接受記者的提問時,對于一些熱點案件發表了一定的看法,表示有的時候司法審判會遭到傳媒的干涉,熱炒一些案件對于各方面都有著不良的影響。比如“喝開水”固定的和躲貓貓成了一件事,兩者非要混同。但是其實兩者并不一樣。當時公安人員解釋是說感冒喝了點開水,不是因為喝了開水而死。他描述僅僅是一個具體事實,而不是說喝開水就是他的死因。刑訊逼供可能是喝開水的死因,躲貓貓和這完全是不同的事例。獄霸才是躲貓貓的實質。而對于這些情況,社會上的大多數人并不理解,這也造成了傳媒對于司法審判的一種誤讀誤會。同時,他還說道:“這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加強監督。不監督就會有腐敗,侵權。一個是強化別人對你的監督,強化檢察院對法院、公安的監督,強化法院對公安的監督,強化公安對檢察院的監督。另外一個就是強化法院和檢察院的自身監督。”                                                   

       

      2. 中國傳媒與司法審判的開端與發展

      1997年張金柱案件是中國傳媒干涉司法審判的開端。當年8月,張金柱酒駕駕車撞上前方騎自行車的蘇東海、蘇磊父子,11 歲的蘇磊被車撞飛,其父親

      蘇東海被卡在汽車左側兩輪,肇事者被逼停時,蘇東海已經在地上被拖了幾百米遠,慘不忍睹的現場引起了廣泛的同情。此事后來被眾多媒體大肆宣傳,引起了全國范圍內的反響。媒體都對此案進行了專題報道。民眾普遍覺得不殺張金柱不足以平民憤。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接到群眾打來的電話,要求對罪犯處以極刑。法院最終在輿論壓力之下判處張金柱極刑。張金柱案發生于30年前,如今還是被屢次提及,不僅是因為它被稱為“中國媒體審判第一事案案”,更在于當我們理性思考后會意識到,張金柱罪大惡極,但卻是罪不至死,如果沒有媒體輿論的煽動,或許這不會是最終的結果。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不是讓人們意識到要對于傳媒的影響進行反思,反而讓普通大眾誤以為傳媒有著能揭露司法黑暗面的誤會,并最終導致了現在傳媒過分干擾司法審判的現狀。

      于是,人們對于傳媒愈加的偏聽偏信,對于我國的司法審判造成了越來越惡劣的影響。李昌奎案也是比較出名的一個,該案中,傳媒業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最后判處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9月2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參見陳柏峰《法治熱點案件中的傳媒角色--以“藥家鑫案”為例》,《法商研究》2011年04期。]這起案件本來毫無爭議,但在二審改判之后引起了受害人家屬的不滿,并在網上通過發帖等形式,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件事引起了網民的憤慨,媒體紛紛宣傳報道,將傳媒和司法審判的討論推向了高潮。最后此案核準于最高人民法院,李昌奎被依法執行死刑立即執行。此后人們才從僅僅關注于傳媒轉而變為關注傳媒和司法審判的兩者關系研究。

      3. 中國傳媒影響司法審判正負影響研究

      傳媒影響司法審判的案例 法院判決 正負影響

      張金柱案。1997年8月,張金柱酒駕駕車撞上前方騎自行車的蘇東海、蘇磊父子,11 歲的蘇磊被被撞飛,其父親

      蘇東海被卡在汽車左側前后輪之間,被拖行很長一段距離。 法院判決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事后來被眾多媒體大肆宣傳,引起了全國范圍內的反響。媒體都對此案進行了專題報道。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接到群眾打來的電話,要求嚴懲罪犯。張金柱原本罪不至死,但由于媒體對于蘇氏父子過于同情,導致民眾高呼“張金柱非殺不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傳媒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極大的干擾了法院的審判,該案作為第一起交通肇事并判處死刑的案例,是傳媒影響司法審判的一個開端。

      彭宇案。2006 年11 月 20 日上午,64 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市水西門公交車站等候 83 路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彭宇第一個從公交車后門下車,徐壽蘭摔倒致傷,彭宇發現后將徐壽蘭扶至旁邊,在徐壽蘭的家人到來后,彭宇同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徐壽蘭送往醫院,其間代付兩百元醫藥費。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并且申請撤回上訴:彭宇予以徐壽蘭一萬元的補償;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不必再執行。

      在第三次開庭前,彭宇通過生活門戶網站——“西祠胡同”上的“南京零距離版”,示意自己做好事反被誣陷,一時間,多家媒體為博人眼球,紛紛做出了類似的報道,引起了一陣風波。如《新浪網》就刊登出一片名為“幫人反被法官判賠4 萬?”的文章,同時,武漢晚報的記者也對法官對于常識的推理提出了批評,聲援彭宇。“扶老人”也成了如今的熱點話題。然而,直到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說出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才指出彭宇確實與當事人發生了碰撞。傳媒和輿論雖然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有很大的反對聲,但沒有影響相關證據、事實的認定,對最終的司法判決并未造成決定性的影響。司法審判和傳媒保持了相對穩定的距離。                

      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將鸚哥村的19歲女子擊昏后強奸,之后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死刑。 再審改判死緩,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對,紛紛要求判處李昌奎死刑。最后,李昌奎被判死刑,不僅合理合法,而且有效緩解了民憤。在這起案件中,社會輿論確實起到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公平公開的作用。

      許霆案。2006年許霆利用銀行的ATM取款機發生故障,惡意取款17.5萬元人民幣。 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隨后提出上訴,2008年3月,廣州中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許霆再度上訴,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我看來,盜竊金融機構的量刑條件里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其本意就是為了維護金融機構的權益。因此,一審對許霆判處無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傳媒的大量造勢與民眾觀點,比如“貪官貪十幾萬就做幾年牢,老百姓盜竊反而無期”的論調,最終對量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僅僅判處五年,明顯過輕。該起案件中,傳媒對司法審判產生了負面的作用,值得我們反思。

      李天一案。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人喝酒后,將受害人楊佳帶至一賓館內輪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由于李天一父母都是社會知名人物,因此在傳媒的大肆渲染下,出現了將其描述為丑聞、坑爹等現象,全然不顧李天一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僅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對李天一等人的司法審判造成了一定的干擾,好在最后法院判決量刑適合,考慮到李天一等人年齡和學生身份等因素,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藥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藥家鑫駕駛小轎車撞倒被害人張妙。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捅張妙6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 藥家鑫案件已經媒體宣傳就被廣泛關注,尤其是藥家鑫的“激情殺人”的認定。在法院判決之前,媒體各種宣城必須要判處藥家鑫死刑,哪怕藥家鑫符合相應的減輕處罰的情節。雖然在該案中藥家鑫存在一定的自首情節,但法院認為這并不屬于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最后法院仍然判處藥家鑫死刑,判決較重,這件案例中,傳媒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參與者的角色,對最終的判決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對司法判決產生了較大的作用。

      李莊案。李莊在擔任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供述,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引誘程琪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并向法院提交通知程琪等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李莊不服提起上訴,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1年4月進行了李莊遺漏罪行的審理,但最后因證據存疑,檢方撤訴。李莊于2011年6月11日刑滿出獄。 該案由于案情特殊,從具體案情到法院判決都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李莊指使被告人做假證,給全社會的律師行業都蒙上了一層陰影,一時間,社會上要求整治律師行業的風潮,同時,官方媒體幾乎一致都沒有跟蹤報道,傳媒能夠了解到的案情并不清晰,直至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播審判過程,才真正對案件有了具體的了解。

      林森浩案。復旦大學研究生林森浩在實習期間將宿舍飲水機內投入N-二甲基亞硝胺,讓舍友黃洋喝下,后黃洋住院接受治療無效死亡。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案情披露后,盡管很多人為林森浩求情,在林森浩認罪態度良好的情況下,輿論大多請求對林森浩從輕處罰,復旦大學甚至還有很多師生聯名請求從輕處罰,但最后法院仍然處以極刑,該案體現了法院在面對傳媒輿論時的合理態度,司法審判根據法條、具體案情和司法程序進行判決,為司法審判處理與傳媒之間的關系做了榜樣。

       

      (二)英美司法審判與傳媒關系研究的起步與發展

      中國的司法審判和傳媒的沖突是由近幾年才爆發的,而國外則早就出現了。英美法系中的違憲審查權可以確保在案件審判過后,如果傳媒真的對司法審判產生了影響,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方式消除傳媒的干擾,或者避免、減輕傳媒對審判團的影響。英美司法審判關于傳媒的研究都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1. 英國的相關規定

      “媒體審判”一詞來源于英美的司法判例。由于很多陪審員不具有專業而完備的法律知識,對于很多傳媒的相關觀點而影響自身原有的看法,對司法審判的公正性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雖然美國的藐視法庭罪是最早將傳媒與司法審判聯系在一起的法律。但英國才是這個罪名的發源地, 它是司法審判面對傳媒時的一個有力武器。英國藐視法庭罪的設定在防止社會上的輿論影響司法獨立方面提供了積極影響。[ 參見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3 頁]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很多學者有所異議,認為言論自由作為各自憲法規定的權利,而且其法律內涵也不清楚,無法真正懲治相關犯罪行為。在泰勒姐妹被控殺人案中,一男子在家中死亡,經鑒定該男子身上的刀傷有 54 處之多,警方經過調查,認定犯罪嫌疑人為該男子的情人泰勒及其妹妹,與此同時,多家媒體對此案展開了跟蹤報道,甚至有媒體在死者親屬手中拿到該男子結婚時的錄像,該錄像中泰勒親吻遇害男子的畫面被媒體反復強調,甚至渲染、臆測。在傳媒瘋狂報道的背景下,泰勒在一審過程中被判處謀殺罪,但泰勒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上訴法院認為,媒體的披露和報道傾向過于嚴重,并且已達到“持續性的、全面性的、情緒性的、不正確的及誤導性的”程度,致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雖然法院對陪審團成員做出了排除輿論干擾的提示,但是這種提示所起到的作用與媒體對公眾判斷的影響力相比是無法比擬的,最終上訴法院做出了撤銷原判,重新審理的決定。[ 楊希:《論刑事司法視野下的輿論監督》煙臺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3月。]

      2. 美國解決司法與傳媒關系的參考

      美國和英國一樣,對于傳媒和司法審判的態度有著相似之處。美國作為對言論自由最為重視的國家,同樣也不允許傳媒阻礙正常的司法審判。謝帕德案是美國對待傳媒的一起經典案例。本案中,山姆·謝帕德是一名外科醫生,他因涉嫌殺妻被捕,但是他辯稱他沒有殺害他的妻子,妻子是由外人入室并且將其擊暈,隨后將其殺害的。這起案例引起了美國媒體的普遍關注和討論。同時,在選擇陪審團、舉證和事實認定方面,媒體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在這樣的民眾的抗議聲中,最陪審團認定謝帕德犯有謀殺罪。后謝帕德不服判決,并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以當時的輿論過多的干涉司法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當時駁回了上訴。1966年,謝帕德案被聯邦法院重審,但他已經在監獄度過了近十年的時間。所幸的是,在這段期間內,整個社會包括法院也終于對于輿論給司法審判帶來的影響有所關注,并對于這一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改善,尤其對于應對輿論的經驗也越來越豐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并且對該案經行了重審,最終謝帕德被宣告無罪釋放,只可惜本人幾年后就與世長辭。www.628tf.com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獲得“由公正的陪審團”及時和公開的審判。這一條規定傳媒對案情所提出的觀點與被告本就應該收到的不被外界干擾的司法審判之間做出了一定的平衡。因此,在這條法律的基礎上,美國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與進步,對于保障司法審判的獨立性、不收社會傳媒影響等方面摸索出了一條日趨合理的道路,制定了許多成熟的規則,做出了很多在傳媒影響下合理的判決。處在法庭最重要的位置的法官有責任保證法院的審判環境不會受到傳媒輿論的外在干擾。如果傳媒的相關內容造成的影響甚大,足以影響陪審團的正確看法,同時法官又不能確保該次審判不受外界影響,就可能讓判決承擔被推翻的危險。謝帕德案正體現了以上的原則,而這點對于我國也有相當的借鑒意義。

      但隨著美國相關法律盡管不斷健全,在實際審判過程中還是出現了類似的問題。羅德尼·金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該案的經過被路上行人拍攝下來,4名警察也因此被地方法院起訴。這起案件在當時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尤其是涉及到相關于種族歧視,在美國引發了大規模的沖突事件。在之前媒體發布的視頻錄像中,幾乎全美國的人民都看見了四位警察毆打羅德尼·金的事實,從而出現了社會各界對于這四位警察的強烈批判,要求對于這四人加以嚴處。但是,在另一份錄像中,卻清晰的展現了這位叫羅德尼·金的黑人暴力抗法的過程,可是這段視頻卻在一開始沒有對外公布,導致在一審判決過后,社會上激起了極大的反對聲音,甚至一度出現了大規模的抗議和打砸事件。[ 參見林坤:《論“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河北法學》2013年01期。]這件事實質上就是一些媒體刻意刪除了一些重要的相關視頻,用和真相不同的新聞誤導民眾,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媒體提供的證據,即被刪剪過后的的視頻,致使絕大多數民眾在法庭開始審判前,就已認定這幾位警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在審判之前就主觀的認定警察有罪,因此在實際合理的判決出來之后造成了不必要的惡劣影響。雖然最終這起案件有了合理的判決,但這里面的司法成本已經遠遠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圍,給美國司法界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可見,想要真正避免傳媒干涉司法審判,美國、中國、乃至世界,都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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