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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主體資格制度

      更新時間:2018-11-08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主體資格是指行政合同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凡具備所需條件,即為適格主體。

      主體一方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也是最沒有爭議的,行政相對人主體的適格條件有(比照民事合同):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指能夠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能力,即行政相對人能夠成為權利和義務載體的能力。行為能力是指行政相對人能依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能力。至于權利和義務究竟是什么,就要依照具體的合同內容具體分析。例如,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合同中,相對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人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政府特許經營合同中,相對人必須為特許經營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主體作為行政合同主體的適格條件是:行政主體就相關事務締結的行政合同沒有超出其管轄的范圍。一般情況下,行政合同的當事人須包含行政主體(當事人均為非行政主體的特殊情況除外),而不論行政主體所處的等級、位階或是隸屬機構,都只能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行使職權,管理行政事務,超出管轄范圍締結合同無效。類比越權行政行為,超越管轄范圍締結行政合同導致不具備締結該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情況大致分為四種:第一,事務管轄權逾越。它以行政主體的事務范圍為限,是指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合同逾越了自己法定的職責范圍;第二,地域管轄逾越。它以行政主體所轄空間范圍為基礎,是指行政主體超越自己所轄地域締結行政合同;第三,層級管轄逾越。它表現為在存在隸屬于被隸屬關系的行政主體之間,或存在授權與被授權關系的行政主體之間管轄權的相互逾越。下級機關逾越管轄權締結上級機關才能締結的行政合同的錯誤比較明顯,也比較容易被發現,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上級行政機關逾越管轄權締結下級行政機關才能締結的行政合同的情況,上級機關并不能因為是授權者而締結下級機關才有權利締結的行政合同,這是因為即使是上下級機關間客觀上也仍然存在分權,上級行政機關締結下級機關才有權締結的行政合同還是屬于逾越管轄權的行為,同樣會導致主體不適格;www.628tf.com第四,數項管轄越權。顧名思義,是指行政主體在數項管轄方面越權締結行政合同。在符合第一種條件的情況下,行政主體對所涉事項還要擁有自己的裁量的空間、處置余地。[[[] 參見江必新:《中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體系、內容及其構建》,載《中外法學》,2012年第6期。]]“所有的合同都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體在法律之下自由協商的結果,通過合同設定相互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但是,行政合同必須在依法行政的原則指導下才能生存。行政合同所具有合同屬性并不能影響依法行政原則對于行政合同的重要性,同樣,依法行政也不能作為取代合同雙方自由協商的理由。正如有學者所說,行政合同的本質,取決于契約自由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合同的共同支配作用[[[] 參見楊小軍:《契約與依法行政》,載余凌云主編:《全球時代下的行政契約》,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在兩者的“共同支配下”才能誕生行政合同區別于一切私法合同的裁量空間,只有擁有裁量空間,行政主體才可以依其選擇締結行政合同,若是沒有裁量空間,行政主體的可選擇性為零,就失去了締結行政合同的主體資格。在該空間內,行政合同影響依法行政才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在該空間外,行政合同影響依法行政就不具有合法性、正當性,這種裁量空間的產生正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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