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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環境下著作權執法的新思路

      更新時間:2018-11-08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我們可以感悟到,從古代到現代,從西方到東方,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的分析思考,著作權的完善都需要借鑒成熟的國外思想理論,并且結合自身具體的國情,以本國特色的方式進行。傳統著作權如是,作為新興的難點網絡著作權更是如此。因此,針對上文著作權執法所遇到的難題,我們也應當結合中外成熟理論和條約,以及自身國情,開辟執法新思路。

      (一)運用權利管理信息,增加網絡著作權專有性

      權利管理信息,系在作品上附的和作品作者、所屬、使用條件有關的信息。主要作用在于標明權利人、聲明權利以及公示作品的使用條件。正如現實的作品有固定物質形態,權利管理信息可以作為網絡虛擬作品的物質形態。常見的有水印、數碼等等。在數字環境下,作品更容易被復制、損壞、發行,適用權利管理信息能增加網絡著作權的專有性,容易確定作品的作者,也為侵權行為提供了證據,以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實現。

      運用權利管理信息進行網絡著作權執法,就要保證這項內容全面地在所有網絡作品上體現出來。為此,我認為首先應當出臺一部相關條例,明確要求每個網站的投稿作品在發布的時候都自動添加上權利管理信息:對于圖片,影視作品,在發布的時候可以在作品右下角自動生成署有作者“ID”的水印;對于文字作品,文本文檔,可以在生成的同時自動附上作者信息。當然,單單只是文字未免太容易被抹去,鑒于文件通常以上傳下載的方式傳播,可以要求這類文件必須統一以“壓縮包”的形式來提供下載,在壓縮文件中加入包含權利管理信息的代碼或者字符。對于網站自己上傳的作品,務必要求做到落實出處,杜絕“佚名”現象。對執行不合格的網站予以行政警告。其次,要建立可供公眾查詢的權利管理信息數據庫。在落實了網站普及權利管理信息的要求之后,必須要提供將這種抽象的權利管理信息重新歸于具體的渠道。每個網絡作品此時都有了屬于自己的代碼,建立相應數據庫,輸入代碼就可以跳出相關的網絡信息。這樣可以大大節省網絡著作權執法時查詢被侵權作品來源和歸屬的問題,盡快讓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再者,要貫徹落實權利管理信息制度,必須要建立舉報監督的相應配套措施。對于上傳虛假信息、虛無信息的人員和網站進行懲處。同時對于上述的權利管理信息數據庫,一庫多用,不僅供公眾查詢具體的權利管理信息,也作為網絡著作權侵權黑名單。將屢次觸及網絡著作權底線的作者和網站列入其中,警醒公眾。

      在運用權利管理信息時,要考慮到權利管理信息實施的最終目的是保障被侵權作品的完整性,讓執法人員能更容易地查出被侵權作品信息以保障執法的順利進行,便于追根溯源。因此,法律首先要確保權利管理信息是一項權利,是著作權主體用來保護自身權利的方法,可以被放棄,也可以予以主張。其次,禁止對這項權利的任何侵犯,用法律來保護權利的主張,禁止復制、修改、偽造作品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對違法行為以法律制裁。最后,權利管理信息的范圍應當僅限于權利人一方的標識,而排除使用人的個人信息。這也體現了對民事權利中個人隱私權的尊重。要達到上述的要求,需要立法者完善著作權法,并將其與互聯網虛擬作品交易的有關立法相結合。并且創設可用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編碼系統,目前國際上就有許多可供使用或者借鑒的編碼系統,我們可以合理參考借鑒。

      (二)實現網絡付費分享的實名制,運用技術應對技術

      網絡侵權主體的確定,關鍵還是事前的審查和事后的追查。所謂事前的審查,是推行網絡付費信息用戶實名制。法律的完善不可以一蹴而就,全面推行網絡信息實名制固然能有效打擊網絡侵權犯罪,但也不免落入妨礙言論自由的置喙。懲罰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除卻確定侵權主體,另一大難題就是確定侵權金額,與之緊密聯系的就是如今炙手可熱的網絡付費信息分享。在這樣的模式下,侵權金額就是用戶為獲取侵權信息支付的數額(或是支付虛擬代幣的現實價值),而提供侵權信息獲取金錢的主體就是侵權主體。只要在事前實行實名制,確定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就能快速準確地確定侵犯網絡著作權的主體和侵權的金額。在我國的國情下,立法一直是循序漸進又遵循中庸原則的。全面實施網絡實名制絕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因此可以折中出發,從最直接的網絡金錢交易的實名制入手,制定直接有效的針對性法律條文,同時為之后的網絡全面實名制立法鋪路。

      不是所有的網絡著作權侵權犯罪是以直接的金錢交易來獲取利益,有的網站以盜版網絡作品吸引流量以發布廣告獲得廣告商的酬勞,有的侵權主體單單為了分享作品而實施網絡侵權行為,也有的主體是惡意傳播損害作者利益……這些行為相比而言隱秘度更高,無法用事前的網絡付費分享實名制的方式予以遏制,因此應當采取事后的追查制度。需要時候追查的往往分兩類,一類是在網站上分享侵犯網絡著作權信息的網站用戶,另一類是專門從事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網站。這都需要用專門的互聯網技術幫助執法。對于前一種,可以參照民法確定民事責任人的制度。當用戶發表的信息涉及侵權,可以向網站提出停止侵權的請求。如果網站繼續允許侵權行為存在,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解決了被侵權人訴訟無門的情況,使被侵權人的利益優先得到保障,也可以督促網站把對用戶發言資格的審查工作做到位。而對于后一種,特別是將平臺放在國外,隱秘度最高的侵權網站,最根本最嚴厲的懲罰做法是沒收網站域名即通常所說的“封IP”。當然現實里許多網站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往往會借類似的域名“借尸還陽”,這需要相關執法部門針對它們所運用的技術,掌握它們出現的特定規律,用相應的互聯網技術予以制裁。在實施實名制以后,可以研發軟件對資金的流向進行監控。在侵權數額的確定方面,可以通過網站流量計算相應的公式以處罰金刑。目前,我國執法部門的專業化程度不高,需要培養這方面的人才,在聘用合同中招收有互聯網技術的人才從事網絡著作權侵權執法工作。

      (三)“或棄或揚”:網絡著作權屬人管轄或者推動成立新的公約

      著作權的地域性讓著作權只能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受到保護,而網絡著作權讓互聯網作品很難確定到底應依據哪國法律,在哪一國家領域內有效。在面對讓人難以抉擇的問題之時,我們可以換一種方式,用“舍棄”以及“創新”的特殊方式來處理特殊的著作權執法問題。

      “舍棄”是換一種思路,不再將網絡著作權的依據法律和管轄依托于“地域”,嘗試適用其他的管轄辦法,比如屬人管轄。這種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實行管轄的方式,無論當事人居住地在國內還是國外,只以國籍作為判定標準的方式。網絡著作權的特征是伴隨著它根本屬性所與生俱來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勢必要更換新思路。運用屬人管轄就能“快準狠”解決問題。不必去考慮著作權本身復雜的地域問題,而是落實到人,追究責任人和權利人的國籍,并依此為依據,適用國際公法的原理來決定著作權是否收到保護以及應當適用哪國法律。配套措施和大方向的規定往往都是相輔相成的。如果能伴隨上述措施的貫徹落實,在網絡著作權執法過程中,侵權主體的身份變得容易確認,那么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屬人管轄就不再是一種理想化的言論,相反是最直接簡單的管轄確定方式。當侵權行為跨越數個國家,我們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確定管轄國家從而進行網絡著作權執法。

      當然,這樣的改變是對傳統著作權地域性的全面否定,太過激進了一些。執法思路的改變要依托現實,循序漸進。因此更為現實的“創新”——成立適合網絡著作權現狀的公約可以作為如今的應急之道。在我國,法律對外國人的作品權利原本不予保護,系在我國加入了《保護大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之后才有了種種例外。履行這兩個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保護這些公約成員國國民的作品是需要每個成員國共同努力的。這種多邊條約,可以相互給予成員方國民作品保護,值得提倡。世界已經急速變化,法律也要推陳出新。網絡著作權相比傳統著作權有了新的特征,新的法律就不能再墨守成規。新的針對數字環境下著作權執法的多國公約理當應運而生。

      在具體的網絡著作權執法時,可以先通過作品上附著的權利管理信息查找到作者,再通過技術手段或者實名登記信息找到侵權行為人,當遇到涉及多國的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人根據國際公法原則,可以選擇向有資格的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所謂公約,我國不僅僅應當作為一個承擔義務享受權利的簽約方,更應當作為推動網絡著作權國與國之間合作進程的助力者,法律領先是影響國運的隱形杠桿,以我國為主導推動網絡著作權國際公約的發展,既是法律領先的體現,也是網絡著作權執法的一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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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已經成為著作權保護中至關重要又困難重重的一環。盡管在數字環境下,網絡侵權行為有著侵權客體復制傳播更為便利、侵權責任人更難確定、法院管轄確定更為模糊等多種特點,但對于著作權執法,我們依然可以開辟新思路,針對難點定向去提出解決方案。對于中外成熟的法律理論,我們可以結合自身具體國情加以參考借鑒。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運用權利管理信息對網絡作品加以規制來確定作品來源和作者身份,增加網絡著作權專有性;可以運用技術對付技術,實現網絡付費分享的實名制來更好確定侵權責任人;可以用屬人管轄的方式確定法院,輔以公約彌補網絡著作權地域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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