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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證券訴訟制度的完善-以美國集團訴訟為借鑒.doc

      資料分類:法律論文 上傳會員:佛系小文 更新時間: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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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為應對證券侵權的機制,證券訴訟是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經過實踐檢驗,美國集團訴訟已經較為成熟,核心規則包括首席原告制度、選擇退出規則、勝訴酬金制度、法院的司法管理權。我國證券訴訟目前為代表人訴訟制度,不足在于難以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借鑒美國證券集團訴訟核心規則,結合我國證券市場初期不穩定的特征,未來制度可從權利人加入訴訟的方式、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法院管理權限、律師風險代理等方面完善,以期更好地解決證券侵權問題。

       

      關鍵詞:代表人訴訟;集團訴訟;選擇加入規則;勝訴酬金制度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證券訴訟概述-1

      2.1  證券訴訟概念-1

      2.2  證券訴訟的特殊性-1

      2.2.1  訴訟標的物的特殊性-1

      2.2.2  訴訟涉及人數眾多-1

      2.2.3  訴訟標的的復雜性-2

      2.2.4  訴訟專業性要求高-2

      3  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2

      3.1  證券集團訴訟的特點-2

      3.1.1  “首席原告”制度-2

      3.1.2  選擇退出規則-3

      3.1.3  勝訴酬金制度-3

      3.1.4  法院更廣泛的“司法管理”權-3

      3.2  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優勢分析-3

      3.2.1  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3

      3.2.2  提高訴訟效率-4

      3.2.3  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4

      3.3  引進必要性及可能性-4

      3.3.1  必要性-4

      3.3.2  可能性-5

      4  我國證券訴訟現狀-5

      4.1  中國證券訴訟的法律依據-5

      4.2  單獨訴訟制度-6

      4.3  代表人訴訟制度-6

      4.3.1  參加訴訟方式不同-6

      4.3.2  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不同-6

      4.3.3  律師工作及收費方式不同-7

      4.3.4  判決或和解適用范圍不同-7

      4.4  我國證券訴訟制度不足分析-7

      4.4.1  投資者權益難以完全保障-7

      4.4.2  效率低且可操作性差-7

      4.4.3  “搭便車”現象嚴重-8

      5  我國證券訴訟制度的改進-8

      5.1  擴大代表人訴訟適用范圍-9

      5.2  采用“選擇退出規則”-9

      5.3  更改訴訟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9

      5.4  加強法院的職權管理-10

      5.5  引入“勝訴酬金”制-10

      結  語-10

      參考文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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