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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應對證券侵權的機制,證券訴訟是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經過實踐檢驗,美國集團訴訟已經較為成熟,核心規則包括首席原告制度、選擇退出規則、勝訴酬金制度、法院的司法管理權。我國證券訴訟目前為代表人訴訟制度,不足在于難以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借鑒美國證券集團訴訟核心規則,結合我國證券市場初期不穩定的特征,未來制度可從權利人加入訴訟的方式、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法院管理權限、律師風險代理等方面完善,以期更好地解決證券侵權問題。
關鍵詞:代表人訴訟;集團訴訟;選擇加入規則;勝訴酬金制度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證券訴訟概述-1 2.1 證券訴訟概念-1 2.2 證券訴訟的特殊性-1 2.2.1 訴訟標的物的特殊性-1 2.2.2 訴訟涉及人數眾多-1 2.2.3 訴訟標的的復雜性-2 2.2.4 訴訟專業性要求高-2 3 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2 3.1 證券集團訴訟的特點-2 3.1.1 “首席原告”制度-2 3.1.2 選擇退出規則-3 3.1.3 勝訴酬金制度-3 3.1.4 法院更廣泛的“司法管理”權-3 3.2 證券集團訴訟制度優勢分析-3 3.2.1 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3 3.2.2 提高訴訟效率-4 3.2.3 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4 3.3 引進必要性及可能性-4 3.3.1 必要性-4 3.3.2 可能性-5 4 我國證券訴訟現狀-5 4.1 中國證券訴訟的法律依據-5 4.2 單獨訴訟制度-6 4.3 代表人訴訟制度-6 4.3.1 參加訴訟方式不同-6 4.3.2 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不同-6 4.3.3 律師工作及收費方式不同-7 4.3.4 判決或和解適用范圍不同-7 4.4 我國證券訴訟制度不足分析-7 4.4.1 投資者權益難以完全保障-7 4.4.2 效率低且可操作性差-7 4.4.3 “搭便車”現象嚴重-8 5 我國證券訴訟制度的改進-8 5.1 擴大代表人訴訟適用范圍-9 5.2 采用“選擇退出規則”-9 5.3 更改訴訟代表人產生方式及權限-9 5.4 加強法院的職權管理-10 5.5 引入“勝訴酬金”制-10 結 語-10 參考文獻-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