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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不動產取得人的善意保護,立法上存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和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這兩種模式。我國現行物權法構建善意取得制度保護財產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實踐中,我國立法統一規定不動產和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給法官適用法律解決相關物權糾紛帶來諸多不便,且現行法上未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物上負擔問題做出規定。本文對各國關于不動產取得人善意保護立法進行分析、比較,并從構成要件和立法效果方面對兩種模式進行利弊分析。結合我國現實情況,本文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宜構建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簿;動產占有;公信力;善意取得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問題之提出-1 2 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兩種保護模式-2 2.1 爭議之由來-2 2.2 不動產善意取得模式-2 2.2.1 善意取得制度之起源.2 2.2.2 各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現狀.3 2.3 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模式4 2.3.1德國法5 2.3.2瑞士法5 3 兩種制度之比較與選擇-6 3.1 采不動產善意取得模式的主要理由6 3.2 采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模式的理由7 3.2.1 理論層面.7 3.2.2我國現實層面 8 4 結語-9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