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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主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對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表現為拒絕履行、不予答復、不完全履行和拖延履行。這從側面說明,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應遵行以下標準:在具有法定職責規定的前提下,在規定期限內作出針對申請或相關情況的意思表示或實質性行為。
關鍵詞:行政主體;法定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行政主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的意義-1 3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1 3.1拒絕履行-2 3.2 不予答復-2 3.3拖延履行-2 3.4 不完全履行-4 3.5 關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見解-5 4 法定職責的履行標準-6 4.1前提:具有法定職責-6 4.2 客觀表現:在特定的期限內作出意思表示-7 4.2.1作出意思表示-7 4.2.2 意思表示在特定期限內作出-8 4.3 我國行政主體法定職責在立法與司法實踐存在的不足和改進建議-8 5 結語-9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