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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行政主體法定職責的履行標準-基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例的分析.docx

      資料分類:法律論文 上傳會員:佛系小文 更新時間: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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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主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對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表現為拒絕履行、不予答復、不完全履行和拖延履行。這從側面說明,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應遵行以下標準:在具有法定職責規定的前提下,在規定期限內作出針對申請或相關情況的意思表示或實質性行為。

       

      關鍵詞:行政主體;法定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行政主體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的意義-1

      3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1

      3.1拒絕履行-2

      3.2 不予答復-2

      3.3拖延履行-2

      3.4 不完全履行-4

      3.5 關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見解-5

      4 法定職責的履行標準-6

      4.1前提:具有法定職責-6

      4.2 客觀表現:在特定的期限內作出意思表示-7

      4.2.1作出意思表示-7

      4.2.2 意思表示在特定期限內作出-8

      4.3 我國行政主體法定職責在立法與司法實踐存在的不足和改進建議-8

      5   結語-9

      參考文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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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傳會員 佛系小文 對本文的描述:要求行政主體必須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一方面,是為了給予行政相對人的的合法權益保障的需要,以便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具有實質性的保護;另一方面,同時也是確保行政秩序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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