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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在中國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一類犯罪,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偵查機關也往往以尋釁滋事罪作為辦案的方向,無法避免的擴大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在當下的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體系里,我們都可以發現有很多法條的競合,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中和故意傷害罪是存在著競合的。這也表明了我們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進行區別是有著重要意義。 對這二者的區分主要是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進行區分,主觀方面屬于思想范疇,證據也具有可變性,容易翻供,主觀方面主要是犯罪的目的、犯罪動機。客觀方面主要是犯罪對象、隨意性、發生的場所、手段等等。所以人們在實踐中更多的時候是通過客觀行為以及其他的一些客觀現象去加以判斷。所以,我認為應該著重在客觀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 在綜合考慮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后,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實踐中會運用到罪名的轉換。當大家在面臨法律的滯后性問題的時候,罪名轉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處理好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矛盾沖突。 關鍵詞:尋釁滋事 故意傷害 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罪名轉換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概述-2 2.1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概述-2 2.2故意傷害罪的概述-2 2.3二者在侵犯的法益上有交叉-3 2.4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法條競合-3 3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4 3.1主觀方面-4 3.1.1犯罪目的-4 3.1.2犯罪動機-4 3.2客觀方面-5 3.2.1犯罪對象-5 3.2.2行為的“隨意性”-6 3.2.3行為發生的場所-6 3.2.4行為手段-6 4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轉換的應用-7 結語-8 參考文獻-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