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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的處分即拾得人轉讓或出質遺失物等。在此種情況下,拾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拾得人對遺失物處分的效力以及遺失物物權變動效力如何,學界看法不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106條第107條和第108條對遺失物善意取得問題進行了規定。第106條確立了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第107條規定了關于遺失物原權利人、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人三者關系,而第108條解決了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的權利歸屬。善意取得作為遺失物的物權變動的主要方式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對象。盡管如此,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某些問題并沒有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而塵埃落定,某些問題人們還沒有達成共識,遺失物的善意取得問題便是其中之一。 【關鍵詞】遺失物 善意取得 完善措施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 遺失物問題一般考察-1 (一)遺失物的概念-1 (二)遺失物的構成要件-1 二、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現狀及我國存在的問題-2 (一)立法現狀-2 1.各國立法現狀-2 2.國內立法現狀-3 (二)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規定的問題-4 1.沒有對貨幣、無記名有價證券等特殊遺失物作例外規定-4 2.未規定由公開市場購得的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問題-4 3.兩年物權回復期間內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待定問題-5 4.兩年物權回復期間后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待定問題-6 三、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議-6 (一)對貨幣、無記名有價證券等特殊遺失物進行例外規定-6 (二)完善由公開市場購得的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7 (三)解決兩年物權回復期間內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待定問題-7 (四)解決兩年物權回復期間后遺失物所有權歸屬待定問題-8 參考文獻-10 致謝-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