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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來,我國現實生活中有關虐待非家庭成員中的婦女,兒童、老人、流浪人員、殘疾人等現象時有發生。但就我國現行的法律卻不能對此類現象進行準確地定性,真正貫徹和落實我國刑法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我國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從而引發了社會民眾的呼聲。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虐待罪的立法現狀難以適應當今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虐待罪主體進行重新審視和規范。 現今已有不少專家學者對我國現行刑法虐待罪之外的虐待事件提出了多種解決方法,但卻沒能形成一個主流的定論,所以我國刑法在這方面的立法仍處于空白地帶。因此結合現有的觀點,筆者認為應將虐待罪的主體范圍擴大為:一、擴充解釋虐待罪的“家庭成員”范圍;二、擴大至對被虐待者負有教育、指導義務的人;三、擴大至對被虐待者負有監護、救助、看管義務的人。通過文獻研究法、案列分析法、思維方法等研究方法,充分論證擴大虐待罪的主體范圍極具必要性且可行性極高。 關鍵詞:虐待罪主體,擴大,可行性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虐待罪主體范圍的具體擴大范圍-4 (一)擴充解釋虐待罪的“家庭成員”范圍-4 (二)虐待罪主體擴大至對被虐待者負有教育、指導義務的人-5 (三)虐待罪主體擴大至對被虐待者負有監護、救助、看管義務的人-6 二、目前我國虐待罪的立法現狀-6 (一)虐待罪主體范圍狹窄、單一-7 (二)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虐待罪的規定難以適應社會生活的發展-7 三、 擴大虐待罪主體范圍的必要性-7 (一) 目前我國社會中虐待行為猖獗-8 (二) 我國現行虐待罪以外的虐待行為尚無相應法律制裁-8 (三) 現行法律對非虐待罪主體的犯罪分子懲罰違背刑法相關原則-9 四、擴大虐待罪主體范圍的可行性-9 (一) 我國現行虐待罪以外的虐待行為特征基本符合現行虐待罪構成要件-9 (二) 我國現行虐待罪的刑事責任適用于非虐待罪的虐待主體-10 (三) 及時靈活擴大虐待罪主體范圍有利于適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11 五、直接擴大虐待罪主體范圍對現行刑法更具科學性-11 結語-12 參考文獻-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