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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內部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本身類別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指行政機關各個系統本身對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并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基于行政權力天然的強勢性,內部行政行為很難避免對內部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雖然我國部分法律也規定對公務人員遭受此類侵害的權利救濟,但基本上都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復議、復核、申述等方式,因此其缺乏監督與公開。而我國也未將此種行為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內。對權利的救濟應當是實質可行的,而非形式上的。 鑒于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發展與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而我國仍將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外,忽略或者弱化對內部行政行為相對公務人員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因此,我國也應當積極的將內部行政行為有類別有區分的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本文首先從內部行政行為的概述,然后援引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發展變化,從不可訴和可訴的角度論證司法審查的可行性,借鑒國外對內部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做法,從而提出我國司法審查的構想。 關鍵詞:內部行政行為 可訴性 司法審查 特別權力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序言1 一、內部行政行為概述1 (一)內部行政行為的概念1 (二)內部行政行為的特征2 (三)內部行政行為的分類3 二、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對我國內部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影響3 (一)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概念4 (二)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特征4 (三)特別權力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的影響4 三、內部行政行為可訴性的必要性與可行性5 (一)內部行政行為可訴的必要性5 (二)內部行政行為可訴的可行性6 (三)國外內部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經驗借鑒7 四、內部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構想8 (一)內部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范圍8 (二)內部行政行為訴訟的前置程序10 結語11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