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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面臨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屢禁不止、被侵權人的間接損失賠償有限及精神損失難以獲得救濟等問題。隨著政府對于環境污染治理的重視以及公眾環境意識、法律意識的覺醒,建立完善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的環境損害的鑒定規則的完善是重中之重。司法實踐中一般只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損失賠償,并不是對所有的環境損害都進行賠償。實踐中對間接的或潛在的損失通常不予賠償,主要是由于間接損失難以估量,又無法準確預測或推算。應該調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而言 ,由于其具有長期性、社會危害性、復雜性、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等等特殊性, 同質賠償原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不宜適用。作為一種帶有懲罰和補償功能的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就顯得尤為必要。現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0條的規定,同時借鑒日本環境法中的侵害強度、侵害時間及侵害地點等三大要件,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可綜合考慮多個因素確定。 關鍵詞:環境污染 懲罰性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 損害分擔機制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1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征-1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1 (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 二、外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3 (一)德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3 (二)日本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3 (三)美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3 三、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現狀與問題-4 (一)侵權人的污染行為屢禁不止-4 (二)被侵權人的間接損失賠償范圍有限-4 (三)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難以獲得救濟-4 (四)侵權人有限的損害賠償責任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5 四、被侵權人不能獲得充分救濟的原因分析-5 (一)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低導致污染行為屢禁不止-5 (二)環境污染損害的延緩性使得被侵權人舉證困難-5 (三)因侵權人賠償后可能面臨破產而限制其責任 -5 (四)損害分擔機制不完善致使被侵權人不能獲得全面救濟-6 五、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的完善建議-6 (一)完善環境損害的鑒定規則-6 (二)調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6 (三)確立環境污染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6 (四)健全環境污染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7 六、健全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分擔機制-7 (一)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7 (二)建立企業互助基金制度-7 (三)完善公共補償基金制度-8 結語-8 參考文獻-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