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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的金融企業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有許多不法分子也趁機利用許多非法行為謀求利益,將犯罪的主要目標定位于銀行,自此在貸款方面引發較高的犯罪率,導致市場秩序紊亂。我國刑法在1997年明確貸款詐騙罪,理論學者們歷經多年的不斷學習研究。為加強對懲治預防犯罪,本文深入研究并認定貸款詐騙罪存在的問題,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舉證困難,單位并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主體。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詐騙罪的界限模糊不清等多種狀況。筆者針對該幾點指出相應對策,在貸款詐騙罪中應該清除非法占有目的。將貸款詐騙罪主體加入單位,并將虛假陳述設定為獨立罪,就貸款詐騙罪如何利用法律更好的健全和完善。 關鍵詞 貸款詐騙罪 存在的問題 認定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貸款詐騙罪認定存在的問題-1 1.1 貸款詐騙罪主體的認定-2 1.2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2 1.3 “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詐騙罪的認定-3 2 貸款詐騙罪認定存在問題的原因-4 2.1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主體-5 2.2“非法占有目的”舉證困難-6 2.3“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的界定模糊-6 3 對貸款詐騙罪認定的完善-7 3.1將單位納入貸款詐騙罪的主體-8 3.2刪除“非法占有的目的”增設“虛假陳述的貸款詐騙罪”-8 3.3“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發生在簽訂貸款協議中-9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