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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擁有極為強大的分散和轉嫁風險的功能,利用責任保險直接進行環境污染事故的事后處理賠償工作,能夠顯著提高侵權行為實施者的賠償能力,使環境侵權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及時的足額賠付。目前,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已進行了9年,但參保企業不多,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等問題仍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推行造成障礙。與中國相比,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相對成熟,比如德國、美國、法國,使之成為這些國家處置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重要途徑。本文通過分析當前國內試點情況,參考發達國家的制度做法,為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立法、強制投保、承保范圍、保險費率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 法律實踐 立法 承保范圍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概述1 (一)概念1 (二)區別于其他責任保險的特征1 三、國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狀況3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情況3 (二)試點反應的問題4 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6 (一)德國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6 (二)法國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6 (三)美國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7 (四)瑞典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7 (五)我國可借鑒的經驗7 五、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幾點對策8 (一)細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各領域的特色性法律規則8 (二)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投保的情形8 (三)擴大承保范圍,提高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9 (四)采取費率浮動模式10 參考文獻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