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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使得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確立,而新確立的制度勢必尚待完善。因此,本文以《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二款給該制度帶來的不利影響為立足點,在深入分析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前提下,解決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身份界定問題后,著重對作證的法定情形和作證程序進行研究,并且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比如偵查人員責任減免制度。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對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帶來有用的建議。 【關鍵詞】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證人資格,作證的法定情形,作證程序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價值分析-1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實體價值和程序價值-1 1.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實體價值-1 2.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價值-1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效益價值和社會價值-2 1.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效益價值-2 2.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社會價值-2 二、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立法與實施-4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4 1.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立法進程-4 2. 與域外相關立法的比較與差距-5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司法實踐-8 1.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司法現(xiàn)狀-8 2.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8 三、完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具體構想-12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身份界定-12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及例外-13 1. 程序性事實-13 2. 實體性事實-14 3. 例外情形-14 (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程序-15 (四)保障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配套措施-16 1.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16 2. 經(jīng)濟補償機制-17 3. 偵查人員責任減免制度-17 結論-19 參考文獻-20 致謝-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