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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保險法中,關于投保人告知義務制度的法律條文多為原則性規定,因此在實際應用時容易出現諸多問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是投保人告知義務的重要理論基礎,同時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貫穿于保險合同的期限,并且該制度的告知范圍一般采用詢問回答主義,特殊情況下是自動申告主義。違反該項義務的構成要件有主觀和客觀之分,并且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因主觀要件不同而不同。 關鍵詞:保險法 投保人 告知義務 告知范圍 法律責任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序 言-1 一、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與現實意義1 (一)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1 (二)投保人告知義務制度的意義3 二、告知義務的主體4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4 (二)告知義務的主體4 三、告知義務的告知內容范圍5 (二)訂立合同時的詢問回答主義6 1.關于重要事實的確定-6 2.投保人的調查義務-7 3.未確定事項應當如何告知-7 (二)訂立合同后的自動申告8 四、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限8 (一)在保險合同成立前8 (二)在保險合同成立后9 (三)特殊情形下的期限9 五、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定構成要件以及法律責任-10 (一)因果關系的認定-10 (二)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責任-11 結 語12 參考文獻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