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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概述-2 (一)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概念-2 (二)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特點-2 (三)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功能-3 (四)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認識誤區-4 二、債務人自行管理人制度程序的完善與機構設置-5 (一)程序的完善-5 (二)機構的設置-7 三、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中債務人的職權-8 (一)調查及檢查權-9 (二)撤銷及追討財產型職權-9 (三)重整事務型職權-10 (四)監督權-10 (五)其他職權-11 四、對債務人的監督手段-11 (一)法院監督-12 (二)債權人的監督-12 (三)出資人的監督-12 【參考文獻】-14
【摘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中,規定了在重整程序中,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此制度首創于美國,美國法稱為“占有中的債務人”,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都稱作“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該制度能夠最大限度調動債務人積極性,發揮債務人對企業的信息優勢,鼓勵企業經營管理者在企業出現危機時,主動提出重整的訴求。存在利益沖突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如何避免潛在的道德風險以及較粗略的原則立法,都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本文進行了相關介紹并提出意見。 【關鍵詞】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性質;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意義;債務人自行管理的實施;債務人自行管理的監督 |